9月9日,随着法槌敲响的清脆声音,曾都区人民法院在第37个教师节到来之际公开宣判一起侵害某教师名誉权案件,依法判令侵权人向受害教师书面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021年5月至6月期间,王某因与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却认为与教师张某有关,进而选择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多次到随州城区某学校门口采取举标语、持小喇叭喊话等方式向张某讨要工钱,并作出贬低张某人格的言语和行为。王某还将其上述行为拍下视频发布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以扩大影响。张某不堪忍受,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曾都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告与案外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但其却选择在学生上学、放学这一人员聚集的时段,到原告居住生活的学校门口,采取上门堵人、喇叭喊话、标语示众的方式讨要工钱,其在所举标语中刻意放大原告“老师”身份,错误陈述原告为债务对象,并侮辱原告“这样的老师怎么为人师表”,被告的该行为以原告老师职业身份为噱头,在主观上积极故意对原告名誉进行贬损,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客观上造成原告名誉权受到损害,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同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无论何人何种身份都要为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负责,被告为博取更多关注,以“农民工”自称,其将上述行为拍下视频发布在网络平台上传播,客观上也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扩大,“农民工”身份不是其违法行为的保护罩,这种行为反而凸显其法治意识淡漠,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开庭前被告已经删除网络平台上的相关内容,庭审中被告也认识到“这种方式不对”“可以道歉”。法院据此依照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做出前述一审判决,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被告当场履行了赔偿金给付责任。承办法官又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判后释疑: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经济社会活动的行动指南和行为规范。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民法典保护包括教师、农民工在内所有人的名誉权,此次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关于名誉权保护的规定,既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体现法律的严肃性,无论是任何身份的公民,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