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下午,曾都区人民法院对我市首例“工业松香拔猪毛”涉及刑事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雷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将随州市曾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查获的工业松香89公斤及猪头肉1216公斤予以没收,由该局进行无害销毁处理。
被告人雷某雇工数人从屠宰场或屠宰户手中收购猪头,用松香加热的方法进行脱毛,并在加工过程中将猪耳、猪舌、猪脸、下颌等部位进行分割,用于在本地销售或送冷库冷藏后向外地批量销售。2016年1月11日,随州市曾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对雷某的上述加工作坊检查时,在现场查获尚未使用的袋装工业松香89公斤以及猪头肉1216公斤。经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在雷某经营场所查获的松香甘油脂(正使用)酸值检验结果为101.5mg/g,松香甘油脂(原料)酸值检验结果为162mg/g,均超过规定标准(≦9.0mg/g)。
被告人雷某明知工业松香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用于加工生产食品并予以销售,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无小事,一旦涉及犯罪,必受重罚,希望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本案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