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高法(2015)247号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湖北省编办、湖北省发改委、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法院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试点法院:
《法院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各有关领导部门会签,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5年5月26日
法院试点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央批准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湖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就建立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度、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人员省级统一管理机制和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机制等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推动全省法院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权责明晰、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司法职业保障制度,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实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开展改革试点,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坚持依法改革。严格依据《宪法》、《公务员法》、《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进行改革,需要突破法律框架进行探索的,必须依照授权。
3、尊重司法规律。在遵循审判工作本质特点和运行规律的基础上探索改革,努力消除影响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4、尊重法官主体地位。围绕提高法官素质、强化法官责任、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强化法官权力监督推动改革,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法官队伍。
5、坚持积极稳妥推进改革。注重改革试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立足省情,统筹兼顾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当前需要与长远目标,将积极推进改革与保证具体方案的稳妥实施结合起来。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l、划分人员类别和职责。将全省法院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分别实行不同的职务序列管理。
(1)现有法官,经过遴选,计入法官员额。法官按照专业等级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2)审判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人员,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职责。法官助理一般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
执行员负责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书记员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负责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以及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司法警察承担值勤、押解、看管等审判警务保障工作,执行死刑,配合民事、行政等案件的执行事项,协助维护机关安全和办公秩序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技术人员负责在诉讼活动中对鉴定文书、检验报告等技术性证据提出咨询意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以及为审判执行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审判辅助人员分别设置若干等级并实行序列管理。其中,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管理;司法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规定管理;司法警察参照人民警察序列管理。
(3)司法行政人员,是从事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
2、建立法官员额制。以办案数量为主要参照,综合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辖区面积和人员数量(含暂住人口)等因素,按照审判辅助人员比例高于法官,基层法院法官员额比例高于上级法院的原则要求,以2013年底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为测算基数,安排85%的司法人力资源直接投入办案工作。通过五年过渡,逐步达到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别占编制总数的39%、46%、15%的控制目标。审判辅助人员中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比例一般分别占20%、5%、lO%、lO%、l%左右。各类人员员额由省高级法院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编办管理。
3、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建立初任法官选任和法官遴选机制。首批计入员额法官从现有具有法官法律职务的人员中遴选产生,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改革后,初任法官从法官助理中择优选任,也可公开选拔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官队伍;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法官中择优遴选。遴选法官要严格标准、择优录取、宁缺毋滥、逐步增补。法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
根据《法官法》和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制定我省法官职务序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法院的法官职务层次和各等级法官职数设置。
健全法官等级定期晋升和择优选升制度。在各级法院员额限度内,符合任职条件的,基层法院法官一级以下定期晋升,四级高级以上择优选升,省高级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各中级法院四级高级以下定期晋升,三级高级以上择优选升。建立法官业绩考核评价机制,以业绩为主要依据,按规定年限逐级晋升法官等级。法官根据不同的等级设定不同的晋升年限。年度考核称职以上计入晋升年限;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法官”荣誉或享有省部级以上劳模待遇的,可相应核减晋升年限。
未担任领导职务、长期在一线办案的法官,可择优选升高等级法官,具体员额根据院型大小和法官员额数量核定。具体职数设置另行规定。
全省法院系统另设三级高级法官若干名,用于择优选升工作特别优秀,为审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且任职满lO年的基层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武汉市法院系统另设二级高级法官若干名,用于择优选升工作特别优秀,为审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且任职满lO年的武汉市基层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4、设5年过渡期,逐步推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制度。
(1)全省各法院各类人员的具体员额由省法院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统筹管理、综合平衡,分别予以核定。其中,法官官员额分配要向基层倾斜、向办案任务重的法院倾斜。法官员额可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2)现有人员分类定岗。各级法院根据本院岗位设置及人员队伍情况,按照各类人员员额比例要求,以2014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对在此之前进入法院系统的在编人员进行分类定岗。对于现有法律职务的人员,经本人申请,考试考核、组织决定,可以择优选任法官,计入法官员额;未能选任为法官的,可以转任审判辅助人员或司法行政人员,保留法官资格;转任为法官助理的,可协助员额内的法官办案。当法官员额空缺时,符合条件者可优先遴选为法官。对于不具有法律职务的人员,结合实际分别归入审判辅助人员或司法行政人员序列。其中,符合法官助理任职资格条件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和组织考核决定,可以择优选任为法官助理。各级法院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在综合管理机构工作的公务员不再任命法官职务。
(3)等级套改。分类管理后,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类人员实行等级管理制度。以2014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之前进入法院系统的在编人员,根据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我省的相关规定要求,按照“老人老办法”原则,实行分类定岗和等级套改。2014年12月31日之后进入的人员按照“新人新政策”原则执行。等级套改办法另行制定。
5、人员交流。根据工作需要,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一般在各自类别内交流,也可以根据需要跨类别交流。交流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相应的员额和职数范围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判辅助、司法行政等岗位中原有法律职务的人员转任法官后,原职务职级或专业等级不予保留,法官等级恢复晋升,期间连续计算。
(二)完善司法责任制
目标是严格遵循司法规律,科学划分审判组织的职权范围,落实审判责任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司法公正。
1、健全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和办案责任制。制定各司法主体权力清单,完善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和责任制。
(1)法官的办案机制与职责。法官在独任审理案件时,对案件审理负全责,依法签发裁判文书,独立承担办案责任。
(2)合议庭的办案机制与职责。合议制审判时,原则上由承办案件的法官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审判活动,对庭审活动的主持、审判流程的控制、案件合议的组织、程序瑕疵的避免等岗位责任负总责。全体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工作,共同签署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由审判长签发。强化合议庭职责,完善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责任,既要确保其独立发表意见,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合议庭成员按照各自发表的意见和履职行为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
(3)建立院、庭长办案机制。庭长、副庭长均应担任审判长直接承办和参与审理一定数量的案件。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审判实际需要,按一定比例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院、庭长不再签发其未参加审理的案件的文书。
(4)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建立法官执法档案,强化对因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造成错案的终身追责。统一司法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合理区分一般差错责任与重大差错责任,将差错责任认定结果纳入法官业绩档案,与法官考核、评优和职务任免等事项挂钩。
2、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科学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责,完善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
(1)审判委员会的组成。审判委员会除有院长、副院长、庭长等担任领导职务的委员外,还可以选拔若干不担任领导职务、政治素质好、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的资深法官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完善刑事、民事行政专业审判委员会。
(2)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施类案指导、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职能。
(3)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限缩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主要讨论法律规定必须由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对法律适用有重大争议的案件。
(4)健全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健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先行过滤机制、准备机制。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机制,推行审判委员会委员在讨论案件前旁听庭审或者观看庭审录像等方式了解案情,增强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制度。
3、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理顺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在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同时,依法强化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确保案件审理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1)健全院、庭长的审判管理与审判监督机制。院、庭长的审判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集中于对案件审理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对案件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的审查报批,对案件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综合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审判质效的全面监督管理以及排除不良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上。规范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的监督,建立院、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入卷存档制度。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
(2)加强审级监督和审判管理。强化审级监督的纠错功能,发挥上级法院指导类案审判、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
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发挥审判管理在提升审判质效、规范司法行为、严格诉讼程序、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的保障、促进和服务作用,强化审判流程节点管控,进一步改善案件质量评估工作。
(3)认真接受外部监督。定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律师、人民陪审员、社会公众等对法院、法官在工作作风、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评价和意见。认真接受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公众对审判权的监督。
(4)大力推行司法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推进阳光司法工程,建立以信息技术、司法公开、制度管理为支撑的案件信息化管理体系和审判权监督制约体系。推行审判流程、生效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健全对违反司法公开规定行为的投诉机制,确保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5)完善司法廉政监督机制。改进和加强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廉政监察员工作。建立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法院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三)健全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
建立符合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职业特点,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体系,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为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l、建立以专业等级为基础的法官工资待遇保障机制。现阶段,采取现行工资收入+办案津贴的方式确定薪酬,具体方案报国家批准后执行。条件成熟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过渡到法官单独职务序列薪酬,建立与法官职业特点相适应的法官薪酬制度。
2、法官助理、执行员和书记员按照现行工资收入+办案津贴方式确定薪酬,具体方案报国家批准后执行。
3、司法技术人员暂参照法官助理办法确定薪酬,国家出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工资政策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4、司法警察按人民警察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5、过渡期内,国家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建立以前,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后,上划省级统一管理的法院工作人员现行工资收入中规范津贴补贴部分,按国家批复我省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司法行政人员执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薪酬政策。
6、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对基层法院派出乡镇人民法庭工作的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办法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7、建立法官职业权利保障制度。法官非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法官办案中的职务行为,除违法违纪违反职业道德外,不受指控。建立防止不当干预案件机制,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完善法官申诉控告制度,健全法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
8、建立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完善法官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探索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工伤保险。
9、建立法官延迟退休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现行规定退休。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一线办案法官,以及退出领导职务并从事一线办案工作的法官,且多年考核业绩优秀的,可延迟退休。凡退出领导职务、延迟退休的,还应当经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和省法官惩戒委员会确认。过渡期内,对法官延迟退休从严控制。廷迟退休的具体政策由省相关部门组织制定。
(四)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人员省级统一管理机制
探索建立全省法官“统一选任、遴选,分级审批、任免”的管理格局,打造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提高司法公信力。
1、分设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办公室和惩戒委员会办公室。省高级法院分别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办公室和惩戒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日常事务工作。具体职责另行规定。
2、建立省级统一提名法官制度。初任法官人选,由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办公室初步审查后,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审查,提出推荐人选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确定。
3、探索建立与省级统一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干部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对各级法院人员的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担任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人员,除具有担任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外,还应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从外系统调入人员,担任法院领导干部要注重专业素质、任职资格,并严格执行职业准入制度。
4、全省法院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上划省级统一管理。全省法院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根据省编办的有关规定上划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后,各级法院的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高级法院组织统一招录,不再由各市州分别组织。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按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5、建立法官跨区域履职保障制度。探索建立法官一经省级统一遴选和法定程序任命,法官资格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有效并可以异地履职的制度。因特殊工作需要法官异地履职的,由履职地法院院长按法定程序提请任命法官职务,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全省法院机构编制和人员省级统一管理。全省各级法院机构、编制,由省编办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中央政法编制坚持向基层和办案任务重的法院倾斜,省编办和省高院定期评估,适时调整配置。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之外的人员按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体制
目标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体制,切实满足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l、统一经费保障机制
(1)保障原则。按照“全额保障,收支脱钩”的原则,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审判业务经费(含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以及维修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省级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财物省级统一管理后,逐步建立全省法院经费保障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切实满足法院正常工作需要。
(2)保障标准。在合理确定经费保障基数的基础上,实行相对统一的保障政策。
1、人员经费标准。人员经费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人员经费标准和有关政策予以保障。对于聘用人员,按照“以钱养事”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统筹安排。
2、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标准。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根据各地物价水平、业务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分地区、分级次的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全省法院正常运转。
3、审判业务经费标准。审判业务经费结合办案成本、办案工作量、业务装备配备标准等因素核定标准。系统装备建设经费由省法院结合法院事业发展对装备建设的要求,统一提出建设计划,按程序报批后,纳入省级财政统一保障。
4、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标准。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两庭”建设标准,经省发改委批准立项批复,报经省政府同意,纳入省级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予以保障。
5、基础设施维修经费标准。一般性维修纳入当年部门预算安排。对办公用房、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确需大型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纳入省级预算内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予以保障。
2、统一财物管理机制
(1)预算管理。市、县两级法院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编报预算,经省法院审核、汇总后,统一向省财政厅报批。对预算执行中必须的调整事项,由省法院汇总后,按规定程序报批。预算执行监督、专项检查考核等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高级法院共同组织开展。
(2)国库收付管理。省以下地方法院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省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按照相关制度执行。预算资佥指标通过法院系统财务专网下达和使用,用款计划通过省法院审核、汇总确认后,由省财政批复下达。系统性共建项目,可由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省级集中采购。
(3)非税收入管理。各级法院设立诉讼费过渡账户,依法办理诉讼费收缴和退费,结案办理退费后的诉讼费和依法收缴的罚没收入、没收物质拍卖所得收入及时全额就地直接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应收尽收、收缴分离、收支脱钩。逐步建立涉案款物的统一管理平台,规范涉案款物管理。
(4)统一备用金管理。建立备用金制度,在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备用金,主要用于大要案办理、突发事件处置和法院人员伤残抚恤等特殊情况的经费保障。
(5)资产管理。集中组织清产核资,在不影响法院办公、办案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政策明晰权属,及时上划资产入账,纳入省级管理。各级法院负责本院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省级财政部门和省法院对全省法院资产加强监管。资产购置列入部门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资产处置按规定执行,资产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上缴省级国库。
(6)基建投资管理。省以下地方法院申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统一由省发改委审批管理。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按规定减免相关规费;建设用地需要有偿购置的,报请省政府同意后,所需购置费从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统筹安排。
三、改革步骤和工作要求
(一)先行试点。确定武汉、黄石、襄阳、恩施及所辖部分基层法院为先行试点单位。先行试点单位可在本方案及各项配套制度的框架内,结合自身实际,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高院审批后施行。
(二)全面推进。根据省委政法委的统一安排,及时总结先行试点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本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于2015年第三季度开始,在全省法院全面推进司法改革试点工作。
1、动员部署(2014年12月-2015年1月)
(1)明确试点单位。根据省委政法委安排,在武汉中院所辖汉阳区法院、青山区法院,黄石中院所辖西塞山区法院、大冶市法院,襄阳中院所辖襄城区法院、枣阳市法院,恩施中院所辖鹤峰县法院、利川市法院同时开展试点。
(2)进行试点动员。在省委召开全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动员会议后,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试点中院及基层法院分别召开动员部署会,为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2、组织实施(2015年2月-2015年6月)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静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覃文萍,党组成员、副院长田昌兵,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群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程宝清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厅级干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专班及办公室,覃文萍同志负责财物保障改革组、李群星同志负责司法责任制度改革组、程宝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并负责综合协调和人事管理改革组。办公室设在省法院政治部。各试点法院成立以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专班,确保改革有序进行。
(2)积极稳妥推进。各试点法院根据省委有关文件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在充分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政法委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符合本院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和时间进度,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初审并报省司法体制和社会治理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施行。
(3)加强指导督促。省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法院的跟踪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全面推开(2015年7月)
(1)总结完善方案。认真分析试点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加强调研论证、分析研判,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修改完善实施方案。
(2)按照修改完善的改革方案,在全省法院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三)工作要求。改革试点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严格遵守改革纪律;试点过程中要把握好宣传尺度,统一干警思想;注重改革效益的预先评估,及时反映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处理好落实改革任务与保持工作平稳推进的关系,使改革真正成为推动法院工作整体发展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