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缘于2014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周某某,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阶段我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判决书生效后,三名被执行人并未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多次向被执行人索要无果后,申请我院强制执行。
为能顺利将执行款执行到位,我院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讲明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承担的各种后果,被执行人表示尽快履行义务,并请求法院给其一段时间筹措款项。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本院应允宽延。
但在法院允许的时间范围内被执行人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为了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执行一庭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组织和解,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甚至出现不到庭躲避执行情况。
针对此情况,我院执行人员果断对邹某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执行措施,在拘留期间,邹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违法,还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了更严重不利影响,主动请求亲戚积极筹款,将借款全部筹措到位并予以履行,得到申请人谅解,法院鉴于邹某态度诚恳、积极履行,决定对其提前解除拘留措施。至此,此案顺利执结,当事人权益得到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