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曾都法院案外人执行案款发放公告
序号 | 案号 | 领款人 | 金额(元) | 事由 |
1 | (2023)鄂1303执1120号 | 邓桂菊 | 24100元 | 李佳悦系未成年,邓桂菊系其法定代理人 |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