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杨某实施了拘留措施。
2012年9月6日,黎某、邹某向吴某借款45万元,未按期偿还,吴某向法院起诉,后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书生效后,吴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黎某除支付部分本金外,余款未能支付。后经查明,被执行人黎某、邹某出资开办有一处山庄。2017年7月13日,黎某将山庄的全部资产转让给颜某、杨某、席某。2017年8月8日,法院通知杨某到庭,杨某称尚有52万元转让款未支付。法院当即给杨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黎某、邹某在颜某、杨某、席某处的山庄转让款52万元。杨某收到后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法院对送达的过程进行了拍照。后来,杨某称剩余款项已全部支付给黎某、邹某。因杨某拒不协助执行,法院对杨某下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杨某在收到限期履行通知书后,既不协助履行,又未在协助书上确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为此,法院依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杨某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杨某对其拘留不服,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杨某的复议申请。
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案件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需要协助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对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在执行中,杨某视法律如儿戏,在接到法院协助扣留被执行人转让款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自作聪明,以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就不承担法律责任,结果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把自己玩进了看守所,受到了应有的惩罚。随后,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措施,从杨某处将擅自支付给黎某、邹某的转让款52万元追回。
在此,呼吁广大公民法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通知书后,要依法协助,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