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付某某为索要高利贷,非法拘禁李某某,且对其殴打、侮辱,近日,曾都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对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悉:2013年4月初,李某某从报纸上得知武汉市某公司可以快速贷款,遂打电话与该公司联系。同月的一天,李某某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被告人付某某,向其贷款100000元(人民币,下同),约定月利率7分,按月支付利息。被告人付某某在扣除三个月利息及手续费共计24000元后,交给李某某76000元。李某某拿到钱后,大部分用于赌博挥霍,无钱支付利息和本金,后更换电话号码至陕西省西安市打工。被告人付某某发现李某某逃匿后,通过QQ聊天软件寻找得知李某某躲藏在西安市。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付某某安排公司员工商某某、黄某某等人与其一同驾驶商务车至西安市寻找李某某。3月4日下午,被告人付某某通过QQ聊天软件以网友见面的名义约李某某在西安市大雁塔区沃尔玛商场附近见面。当日18时许,李某某如约而来,被等候的被告人付某某等人控制并拉至商务车后排,田某某、倪某坐两边防止其逃跑。随后,被告人付某某等人驾车载李某某带至湖北省老河口市奥华宾馆1010房间。在房间内,被告人付某某勒令李某某跪在地上,扇其耳光,随后令其脱掉衣服到卫生间洗冷水澡。夜间对李某某进行看守,防止其逃跑。3月5日,被告人付某某等人驾车将李某某带至随州市城区,让李某某联系其父出售其位于随州市区的住房,用于偿还借款。李某某的父亲接到电话后,于当日16时许到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北郊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接警后,在周家寨村公路将被告人付某某等人抓获,并解救出李某某,至此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为索取高利贷,伙同同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在非法拘禁期间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付某某有自首情节,其行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被告人付某某的量刑情节,故对被告人付某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