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法(2016) 号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约谈机制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人民法庭、机关各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约谈机制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约谈机制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约谈机制的若干规定》(法发〔2016〕7号)、《2016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法办[2016]39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约谈机制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鄂高法[2016]239号)和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约谈机制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随中法[2016]48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就建立执行约谈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院设立执行约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执行约谈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纪检组组长、政治处主任、执行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政治处、执行局、监察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执行约谈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执行局长兼任。
二、约谈对象为人民法庭庭长及相关个案的主执人员、机关各执行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个案的主执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约谈对象进行约谈:
(一)在本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显示各人民法庭、机关各执行部门超期执行案件数超过已受理案件比例5%的。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比例明显落后于全省水平的。
(三)在执行案件中,经查实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无正当理由超期不作为等严重消极执行问题的。
(四)上级法院挂牌督办的涉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无正当理由超期未采取有效息诉罢访措施的。
(五)重大涉执行赴省群体上访,或缠访、闹访案件反映本院违法执行问题突出,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对最高法院、省法院、市中院有明确处理意见的监督、督办案件,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
(七)对最高法院、省法院、市中院部署的重点执行工作、专项工作等不予落实或者落实情况未达到要求的。
(八)本院因各人民法庭、机关各执行部门执行工作或者具体执行案件被上级法院约谈等其他需要对人民法庭、机关各执行部门约谈的情形。
四、约谈工作由院执行约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本院执行约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约谈工作需提请本院政治处、监察室共同实施的,提前就约谈事项进行沟通、会商。
五、执行约谈工作依照如下程序开展: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履行执行监督、管理职责时,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专门提出约谈建议及负责组织约谈领导名单,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经批准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拟约谈对象书面发出正式《预约谈通知》,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并明确整改不落实将予以约谈。《预约谈通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备查。
(三)拟约谈对象收到《预约谈通知》后,未能落实整改要求且无合理解释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向约谈对象发出《约谈通知》,启动约谈程序。
(四)《约谈通知》于约谈前七个工作日发出,告知约谈对象关于约谈的事由、方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项。
(五)约谈过程中,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的事由和目的,提出处理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由约谈对象对落实处理意见、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六)约谈结束后,制作约谈纪要,主要内容包括约谈事由、处理意见、整改要求及时限等;
(七)约谈纪要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以本院文件正式印发约谈对象,并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约谈工作领导小组。
六、对按期落实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的,不再处理。
对超期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向本院党组报告,并视情况向区委政法委报告。
(二)向本院政治处通报情况,并提出取消评先评优的建议。
(三)在全院通报。
(四)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中扣除奖励工资的30%。
(五)涉嫌违法违纪的,交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的建议。
七、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执行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执行约谈机制的领导、宣传工作,确保全院执行法官、执行干警掌握执行约谈规定内容,自觉发现、纠正执行履职中存在的消极执行、违法执行问题。
八、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施行。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