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淅河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被告徐某(男)因刑事犯罪被判入狱十七年,原告李某(女)带着幼子生活,因不堪生活煎熬,原告向我院诉请离婚。我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前往武汉某监狱开庭审理,并当庭调解了该起离婚案件。
同为曾都本地人的原被告于2007年经他人介绍相识,经过六年的恋爱,二人在2013年登记结婚,不久生育一男孩,婚后,原被告的生活也算安逸、舒适,可好景不长,2015年,被告徐某因触犯多项罪名,被判处入狱十七年。徐某进了监狱,并且长期服刑,李某考虑到以后的生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和徐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李某直接抚养。徐某接收到诉状后,表示同意离婚,但在婚生子的直接抚养以及抚养费的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一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承办法官以案件的基本案情为基础,着力于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原则,以小孩的生活、教育、成长环境等方面为突破口,给原被告双方做工作,一方面向原告李某进行说明,告知其被告徐某正在服刑,期间无经济来源,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用,让原告看清实际情况,争取原告的理解;另一方面告知被告徐某,无论哪一方直接抚养,都是努力想让孩子有更好的生活、成长环境,夫妻二人离婚,并不能否认、改变父子血缘关系的事实。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的调解,二人最终自愿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
庭审后,承办法官对被告徐某进行了简单的开导,鼓励被告徐某不要对生活失去了信心,要遵守监规,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