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地,“隔空猥亵”必重判

2023-04-13 17:28
来源: 曾都区法院
浏览: 2057作者: 刑事审判庭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不断发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出现了类似“隔空猥亵”的新动向,即行为人为满足性刺激的目的,通过网络社交工具以诱骗、强迫等方法要求未成年人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实施非接触性的猥亵行为。

2021年9月中旬,被告人毛某在某网络游戏平台结识被害人周某某(女,2010年出生),其将自己注册的QQ号交给周某某使用,并添加周某某为好友。聊天中,周某某告知毛某自己未满14周岁。被告人毛某以交换隐私部位照片等为由,将个人隐私部位照片发送给周某某,并多次诱哄周某某拍摄自己隐私部位的照片发送给其观看。因毛某要求连视频互看对方身体,周某某拒绝并删除了毛某QQ好友。后毛某更换QQ号,以存有周某某隐私部位的照片相要挟,强行添加周某某QQ好友,并以此胁迫周某某拍摄自己隐私部位的照片发送给其观看,周某某被迫拍摄自己裸体照片发送给毛某。后周某某母亲发现周某某与毛某的聊天记录,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此案发。

曾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儿童,仍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以诱骗、胁迫等方法,多次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敏感部位照片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为打击刑事犯罪,依法保护儿童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毛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隔空猥亵”具有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广的特点,虽然没有直接与被害人进行身体接触,但是利用网络强迫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送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等言语,都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本案的积极意义在于,示范性地对网络“隔空猥亵”行为定罪量刑,有力地打击了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同时,也警示家庭和学校要切实履行监护和教育责任,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并提醒广大青少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风险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