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法发(2016)2号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曾都区人民法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人民法庭、机关各单位:
为使本院保留车辆更好地服务审判、执行工作,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现将《曾都区人民法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印发
曾都区人民法院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曾都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为使本院保留车辆更好地服务审判、执行工作,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特对本院保留车辆进行集中管理、相对固定、相对归口的原则管理,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办公室为全院车辆的管理部门。所有车辆由院办公室管理,采取用车相对固定使用和集中调度,市外用车实行登记备案。
二、警牌车辆只用于一线执法执勤,一般公务用车(民牌)用于应急公务、机要通讯、调研与集中公务活动等;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使用公车。
三、工作日期间各人民法庭的办案用车由各法庭严格管理和使用,庭长为第一责任人;机关各单位负责人为使用车辆的第一责任人。
四、工作日期间车辆钥匙由驾驶员保管,驾驶员违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批评或警告;情节较重或多次违纪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调离或辞退;造成后果的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追究其它责任。
五、各单位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用车台次。相对固定车辆的单位在市内用车时由各单位负责人安排使用;未相对固定车辆的单位在口内协商(刑事口、民事口、执行口、司政后),用车仍不能满足时,提前半天向院办公室提出用车计划,由院办公室进行调度,院办公室应确保业务办案用车。市外用车,先由用车人提出用车申请并将出车事由、行车路线、用车时间在派车单上填写清楚报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并交院办公室确认车辆后,驾驶员方可出车。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出省。
六、双休日、节假日用车必须报经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或院长同意,于双休日、节假日下班前报办公室确认车辆后,方可出车。用车人在外出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当天无法赶回或出车途中变更路线的,必须报经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或院长同意并在办公室备案后,车辆方可在外过夜。否则,GPS定位系统将锁定车辆。
七、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院机关除保留一台值班车辆外,其它车辆钥匙交监察室封存,人民法庭车辆钥匙交给庭长封存。值班车辆出车需报经值班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车。工作日期间下班后,机关所有车辆一律停放在本院院内,特殊用车需经院长或分管院机关的院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确认登记方可出车。
八、所有车辆实行三个定点即: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和定点加油。保险公司、维修点和加油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办理和结算。
车辆维修: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同办公室经办人员到指定的维修点检查,议定修理价格后,报院办公室审批;修理费用超过1000元的,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修理(外出途中除外),维修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结算,否则不予核销修理费。所有车辆的修理费用,必须有驾驶员、经办人、签报人等三人以上签名,并附修理清单。
车辆燃油管理: IC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管理制度,所有车辆加油额度按每次2000元预分配,油料用完后驾驶员将车辆耗油量、车辆公里数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予以充值(油耗标准根据每台车辆实际情况核定),充值后将交易客户联交IC卡管理人备案。
车辆保养、洗车、内饰由办公室指定地点,车辆保养、内饰报计划核准后方可装饰。否则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九、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要精心爱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工作应积极主动,服从领导,树立“服务至上,工作第一”的职业理念,最大限度地满足审判、执行用车需求。
十、原车辆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相抵触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