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上午,在曾都区洛阳镇金鸡岭村委会,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就双方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握手言和,被告胡某某当场支付赔偿款5000元。
该案的两位当事人因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未购买任何保险,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处理起来并不困难。开庭时承办人了解到原告属贫困户,被告属低保贫困户,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既能让原告的损失得到积极赔偿,也不至于让被告因赔偿致其贫困程度进一步加剧。鉴于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对赔偿金额、支付次数分歧较大,承办人在庭后多次联系原、被告所在的村委会干部协调此事。该村委会积极做被告亲属工作,请求其对被告予以帮扶,并承诺通过民政救助途径解决被告的部分赔偿款。最终,在办案法官、村委会干部及当事人亲属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近年来,何店法庭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将法律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为涉贫案件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同时,加强与涉贫案件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的联系沟通,最大程度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