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支部: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区委组织部有关要求,为适应工资收入的调整改革形势,现就党员党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O.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计算标准: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合5000元)的按O.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四、党员应当增强党性意识,应当自觉、按时、足额缴纳党费。原则上每月下旬以支部为单位统一收缴。
五、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提醒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要严格依照《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二○一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