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朱妍)结婚时给付彩礼,在我国尤其是广大农村,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彩礼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如何处理却没有规定。为了解决彩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作出了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返还数额则应当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近日,曾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看似为借贷实为返还彩礼的案件。当事人张某与王某于2015年相识恋爱后同居一年,之后由于张某原因导致分手。由于在恋爱期间张某父母为撮合婚姻,给付王某3万元作为彩礼。分手后张某向王某索要返还彩礼未果,让其写下一张1万元欠条。张某遂拿欠条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欠款,并将王某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在本案中,彩礼返还应当权衡双方利益,尤其是要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张某与王某同居后未办理登记结婚,王某应当返还彩礼,但考虑彩礼主要用于婚姻生活开支,且张某在彩礼金额问题上证据不足,故法院最终以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支持了张某1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由于欠条上并未有王某父母的签字认可,故驳回了张某要求王某父母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那么,在结婚时,涉及彩礼问题大家应当注意什么呢?首先,在双方定好彩礼和结婚等问题后,应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次,彩礼给付过程,最好通过媒人交接,因为赠送彩礼与一般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困难。最后,彩礼处置方式上,女方父母不应过多干预,由其自行处理,这样可以避免成为返还彩礼的连带责任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