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不善欠薪 法人逃匿抓获判刑

2018-06-29 17:01
来源: 刑一庭
作者: 曹军    浏览: 402

 

公司经营不善,欠发员工工资后法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近日,我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被告人尹某某成立随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位于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瓜园水果市场内,尹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经营不善,被告人尹某某于2015年5月开始欠发员工工资,至2015年8月公司停产,共欠朱某某等82名员工工资共计290981元。后公司员工联系不上被告人尹某某,遂向曾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反映情况。2016年1月28日,曾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向随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尹某某七日内足额支付朱某某等82名员工劳动报酬,并在该公司经营场所门口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曾人社监[2016]第1号),被告人尹某某侄子尹某彬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告知尹某某该指令书的内容,被告人尹某某得知后,仍然拒不整改。并于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一直采取逃匿等方法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2016年7月28日,随州市曾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对随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向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移送。2016年8月1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至案发,被告人尹某某仍未支付朱某某等82名员工工资。

2018年1月7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武汉市汉口火车站国铁通道F口售票处被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尹某某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具备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不受侵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对被告人尹某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