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小额诉讼程序,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相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案件标的额低于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的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限额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每年定期发布。
第二条 以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5)当事人对劳动关系无异议,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纠纷案件;
(6)当事人对劳务关系无异议,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纠纷案件;
(7)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金钱给付案件。
第三条 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2)追加、变更当事人或提起反诉的案件:
(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
(4)可能涉及评估、鉴定的案件:
(5)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 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根据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之和确定。
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金钱损失等,如果其提出确定金额的,将该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如果其仅提出计算方法的,将按照其方法计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
对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如果原告主张过去或者将来确定期间的费用的,按照其诉讼请求总额计算案件标的额;如果原告主张定期给付而仅提出费用标准的,将按照其标准计算一年的金额视为案件标的额。
第五条 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除告知当事人一般诉讼权利义务外,还应以《小额诉讼须知》等方式,书面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审理期限、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权利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可在庭审前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如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主审法官可当庭或在收到异议之曰起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如当事人异议成立的,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裁定,将案件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并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口头裁定的,应记入笔录。
第七条 经释明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或举证期限的,由当事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但答辩期一般不超过7日,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可视其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决定是否准许。
第八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可灵活确定开庭时间、地点、方式,可不进行开庭前公告。
小额诉讼案件开庭审理时可以适当简化,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并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
第九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立案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也可在庭前、庭审、庭后等环节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调解结案笔录。有给付内容并且可以当庭履行的,应当即制作调解笔录并执行完毕。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应尽量对小额诉讼案件当庭调解或当庭宣判,并当庭送达裁判文书。
第十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主审法官应当报所在审判庭领导批准后,将案件转入简易程序。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主审法官应当报所在审判庭领导批准后,将案件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案件转入简易程序审理的,如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视情况决定不再开庭审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
第十三条 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可以仅记明当事人信息、案件事实要点、裁判主要理由、给付金额及履行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为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原审法院依法申请再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诉讼法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本意见未规定的其他事项,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
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小额诉讼程序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