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难就难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尤其是那些已经停止经营或者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涉及这类企业的案件是困扰执行的一大障碍。有些法人经营不善并且资不抵债,涉及的案件却又较多。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囤积,是形成执行难局面的重要原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简称执转破),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一项全新制度。
多年来,在我院立案执行的类似佳诚科技公司这样的“僵尸企业”的案件,案件数量多、涉及人员广,因各种原因得不到执行,造成大量的案件积压。既影响我院的结案率,又容易导致申请执行人群体性上访,社会不稳定因素随之增加。2017年,我院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推出和创新“执转破”这一执行措施,对涉“僵尸企业”推进执转破程序。
“执转破”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像佳诚科技这类“僵尸企业”是有病企业,而且病入膏肓,长期不对这些企业进行救治,让它复活或死亡,它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与法制精神背道而驰,也极大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执转破”的施行,实际上是依靠法律手段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一种表现形式。“僵尸企业”依法退市,化解过剩产能,实现社会资源的循环利用,为中央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执转破”使老赖破产还债、黑榜除名。无论是执行程序还是“执转破”程序,都是为了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权利,核心是对“僵尸企业”财产的处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僵尸企业”与其当老赖寸步难行,不如申请破产还债。被执行人被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惩治措施,通过破产清算,“僵尸企业”受到的信用限制将一并解除。
“执转破”使双方当事人相互受益。类似佳诚科技的案件进入“执转破”程序后,企业拍卖的款项应当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优先清偿支付工资及补偿金,从而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作为“执转破”案件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也是受益者。通过重整程序,对佳诚科技这类“僵尸企业”进行整合资源、盘活资产,为企业理清债权债务,筑起保护墙,为生产经营注入新血液,使企业摆脱困顿,重获生机。
“执转破”程序开我院执行之先河。“僵尸企业”破产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启动。《破产法》规定: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无法清偿债务的,执行法院可以启动执行移送破产程序。我院通过该项举措处理84件(其中农民工工资73件)执行案件,极大的推动了我院执行工作的开展,不仅提高了我院的结案率,同时贯彻和落实了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而推出的“执转破”措施。
总之,对佳诚科技这类“僵尸企业”采取“执转破”方式,是司法机关运用破产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执行难采取的创新举措,这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还达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