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以拒执罪刑事自诉为突破口,成功执结一起纠结多年的执行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事情还得从2009年7月24日说起,刚出生不久的刘某由其母亲姜某从枣阳到随州探望外公、外婆。外公姜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来接探亲的女儿及外孙刘某,刘某由姜某抱于怀中,乘坐姜某某的摩托车回娘家。当车行至淅河方向路过一弯道处时,与对向行驶的操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姜某手中抱着的幼儿刘某头部受伤,摩托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当时均未报警。刘某受伤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当日被送往随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同月27日被转至湖北省妇幼保健医院住院治疗,刘某的外祖父姜某某同日到交警部门报案,经交警部门调查后作出2009502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姜某某与操某某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无责任。刘某受伤后先后到随州市中心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医院、武汉协和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刘某因交通事故的主要损伤为脑外伤导致的大面积脑软化、脑萎缩、脑实质损伤致智商、视力、肌力等多方面障碍属二级伤残,属一级护理依赖。
经本院判决被告操某某赔偿原告刘某各项经济损失225019.42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498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操某某未予履行,2011年3月10日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姜某向本院申请对操某某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执行人操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赔偿,后本院二次对被执行人操某某采取强制拘留措施,操某某仍拒不履行。2017年8月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姜某以操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罪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经审查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并对操某某拒不履行的犯罪行为决定依法对其予以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2018年1月18日,操某某到案后,认识到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求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院多次做操某某家属工作,其家属仍不配合。操某某在关押期间向关押民警提出做其家人工作,积极配合法院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同时承办法官从各方角度与其家属沟通,释法明理,并就在全国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强烈攻势下,如果仍不履行会造成严重后果。另一方面承办法官也做申请执行人刘某家人工作,争取刘某家人理解,促使双方接受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多方共同努力下,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操某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并对其行为进行了悔过,取得刘某家人的谅解,刘某放弃剩余执行款,刘某家人撤回对操某某的刑事自诉。
至此,这件多年未结的骨头案在法院的精心调解,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家属的配合下,最终得以顺利执结。在当地引起了轰动效应,震慑了一批老赖,树立了法律权威,社会效果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