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孙某华与孙某军系同村居民,2020年5月,孙某华在自己承包的农田插秧。孙某军发现其农田抽水管子破了,便站在孙某华秧田附近破口大骂。因双方之间存在矛盾,孙某华便与孙某军相互对骂,并抓起田里泥块互相砸掷对方,导致双方冲突加剧,遂发生肢体冲突,在打斗中孙某军将孙某华打伤。同村村民将孙某华送往镇卫生院进行治疗,随后又到随州市中心医院检查治疗,花费医疗费2000余元。案件发生后,村委会、派出所数次调解,被告均拒绝赔偿。同年6月,公安机关委托随州市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孙某华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意见轻微伤。随后,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该案因孙某军拒绝赔偿,孙某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自受伤之日起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000余元。经曾都区法院审理,判决原告孙某华与被告孙某军分别承担40%与60%过错责任,孙某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60%即6500余元。
因孙某军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付义务,本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经多方查找,最终锁定被执行人孙某军,在执行人员准备将其带走时,孙某军突然反抗,其母也与执行人员对峙,其弟手持砍刀与执行人员理论,现场形势一度严峻,随后,执行人员与孙某军母亲进行沟通,向其释法明理,阐明拒不执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同时又带其到卫生院检查身体,确定无大碍并将其送回家中,最终顺利将孙某军送至拘留所。
原、被告系同村同组居民,俗语讲“千金买屋易,万金买邻难”。和睦的邻里关系,对于能够为邻的人是一种幸福,同时也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在这里,我们也提醒广大群众,邻里间多一份理解就会少一些误会,多一份包容就会少一些纷争。曾都法院始终秉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好每一个案件,切实做好执行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