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都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刘某在随州市区砸车窗盗窃作案19起,盗得物品价值共计17870元,在盗窃财物时损毁的车窗玻璃价值共计47659元。2016年8月3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侦支队抓获。被告人刘某不想通过辛苦工作挣钱,妄想通过盗窃不劳而获走捷径发财,多次在凌晨时分见旁若无人,遂捡起砖块将汽车玻璃砸破,盗走车内物品。被告人刘某的这种行为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了极其重大的损失,其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严重。
在此,法官友情提醒广大市民不要把现金、烟酒等贵重物品放在车内,为防患于未然,离车后,应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另外车辆应停放在有人看管住,尽量避免停放在偏僻、昏暗的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