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一体化服务系统

2014-11-10 08:52
作者: 雷姣姣    浏览: 1959

  摘要: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当事人利益保护有重大的意义。但在现实操作中,由于有些金融单位仍然坚持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同一银行间不能办理跨网点冻结、扣划;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存有抵触情绪;被执行人账户众多,资金转移迅速等,影响到案件的顺利办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建议法院系统建立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一体化服务系统,法院系统派专人通过网上办公进行查、冻、扣一体化。但是这个系统建立的前提是全国性企业、公民个人信用系统建立和一人一卡一登记制度的建立。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一体化服务系统建立后,具体应该从领导授权制度;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的执法人员指纹进入系统;规范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文书内容,案号、案由、当事人必须一一对应;详细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程序;查询机关的保密义务;赋予指定执法人员拒绝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的权利;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七个方面规范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一体化服务系统,使其更好地服务当事人。

一、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的基本规定

(一)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的立法及司法规定

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这是指法院为了案件的需要而依照相关法律程序的规定进行的通过向有关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关的储蓄业务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针对当事人的存款、汇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的意义

查封、冻结、扣划存款、汇款的意义,是在于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的财产权利在遭到非法侵害之后得到救济,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在预防和宣传方面也有重大意义。

二、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查询、冻结、扣划当事人的存款、汇款,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协助办理。但是在现实操作中,与银行方面协调工作存在诸多的问题,影响到案件的顺利办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有些金融单位仍然坚持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人民法院执法人员带上相关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法证件来到银行查询、冻结、扣划当事人的存款、汇款时,经常会遇见银行的柜员让其等待,而自己去找负责人签字审批,甚至有时候让执法人员自己去找银行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审批需要多长时间和这期间被执行人的账户资金会不会被恶意转移,执行法官就不能控制了。这种内部审批手续的办理即拖延了办案时间也增加了办案的风险。

(二)同一银行间不能办理跨网点冻结、扣划

现行的法律规定同一银行可以实现跨网点查询当事人的存款、汇款信息,但是冻结、扣划存款、汇款必须到开户行进行办理。这样即便执行法官在一个网点查询到被执行人资金状况,如开户行较远想要迅速冻、划存款仍需费时耗力。如果在交通不便地区就更困难了,这其中被执行人账户资金被转移的风险也很高。

(三)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存有抵触情绪

当前各商业银行往往将开户量与存款额作为对员工进行考核的一项指标。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势必对这一绩效考核产生负面影响,这就使个别银行工作人员对法院执法产生抵触情绪。这一情绪流露于工作中一般表现为办事效率低下,态度冷淡,闲言碎语。一般的话,办理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都在半小时到一个小时之间,这期间还要忍受银行工作人员的抱怨等。更有甚者可能会暗中与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使本来履行起来简单、便捷的法定义务因人为因素复杂化,有时也会给执行法官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

(四)被执行人账户众多,资金转移迅速。

目前我国银行间竞争激烈,网点密布,有时一个地区能同时设立 10 余家银行。为方便客户,各银行的开户手续也非常简单,账户维护费用也不高。这就使得被执行人往往在一个地区多家金融单位开户或在一家银行开几个户。这些开设的账户有的在当地人民银行也未进行依法备案,这无疑给法院执行需要带来极大不便。相反,倒是为作为被执行对象的“老赖”们提供了方便。其次,由于账户繁多,加之网上银行、信用卡的运用,使得银行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为他们在得知法院查询、冻结账户时转移资金提供了便捷的通道。

三、建立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一体化服务系统

(一)建立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一体化服务系统的概念

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一体化服务系统指的是最高院与人民银行协调,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在全国性企业、公民个人信用系统建立的前提下,以全国为范围在法院系统和银行系统之间建立一个联动专线,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上办公自主查询、冻结、扣划全国各地的存款、汇款,报备人民银行和当事人存款、汇款所在的银行。

(二)建立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一体化服务系统的意义

1、节省办案时间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利益。

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一体化服务系统建立后,人民法院可直接在法院内部通过网络查询全国范围内的存款、汇款信息;履行相关文书手续后可立刻马上冻结、扣划当事人的存款、汇款。这样就减少了办案时间,节省了办案经费,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减轻了银行等部门的业务压力

现如今,各大商业银行竞争激烈,业务压力大,法院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一体化服务系统建立后,银行就不需要办理对公业务,可以更好地为人民群众从事金融服务,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服务。

(三)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一体化服务系统建立的前提

1、全国性企业、公民个人信用系统建立

在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非诚信现象频繁出现,商业、金融、学术、职业等领域尤为突出,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人际关系和谐的一大社会公害。在人员广泛流动、交易频繁的大环境中,面对无处不在的失信行为,传统道德约束显得苍白无力,法律、行政干预更是鞭长莫及,口碑、舆论监督也难以涵盖---全国性企业、公民个人信用系统就这种社会背景下,借鉴国际信用管理经验,参照发达国家信用模式,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建立的。

这套体系是依托跨越时空的互联网这一载体和技术,针对每个自然人或企业在社会活动中,散乱、琐碎的有关信用行为信息,进行全面地动态采集、处理,形成统一数学模型下直观、量化的信用分值,以表现以往信用状况以及未来的信用趋势。

该体系以道德为支撑,以法律为基础,以市场为主体,以互联网为载体,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证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重要社会工程。

全国性企业、公民个人信用系统的建立,通过征信信息共享,人民法院和银行可共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金融信用状况,既可以有效提升执行效果,亦可以减少诉讼风险和金融风险。

2、一人一卡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前面已经在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存在问题里面详细说明,目前我国银行间竞争激烈,网点密布,有时一个地区能同时设立 10 余家银行。为方便客户,各银行的开户手续也非常简单,账户维护费用也不高。这就使得被执行人往往在一个地区多家金融单位开户或在一家银行开几个户。这些开设的账户有的在当地人民银行也未进行依法备案。给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带来极大不便。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对账户的监督与管理。

首先,针对存款人账户多的问题,人民银行应严格开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尤其是对一般账户开立的规定。对不符合《开户管理办法》第 14 条条件的存款人申请开户应坚决不予受理。

其次,应加强对各商业银行开户情况的巡查,发现“黑户”的除撤销账户外还应按银行开户与结算纪律的要求加大对开户行的处罚。

三是建议人民银行应该建立一人一卡一登记制度,同一个金融机构只允许储户办理一个账户,而且人民银行必须网上备案,方便查询。

(四)如何规范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一体化服务系统

法院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一体化服务系统的建立,很大程度上方便了法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只是理想的蓝图,要实现它,必须平衡多方面的利益,比如银行、储户、普通大众。因为法院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一体化服务系统的建立,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如储户信息的泄露;银行工作的混乱等等。所以要采取措施规范法院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一体化服务系统,使得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的行为既方便又有条不紊的开展。具体措施如下:

1、实行领导授权制度。

人民法院到银行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需要准备的法律文书即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需要分管院长签字盖章方可有效。分管院长的签字盖章是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的必经程序要求,有助于保证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的合法性和程序性,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实操作中,人民法院的个别执法人员会利用分管院长的签字文书进行不合要求的操作,比如一次签字多次使用的;一案签字用于多个案子;利用签字的查询文书办私事儿等等。

为了防止这种不合程序的操作,有必要改善领导签字制度。具体可以结合银行系统的客户经理授权制度,银行如果遇到大额取现或者存现或者转账的话,那么单单以柜员本身的操作级别来说是不够,就需要更高级别的柜员或者管理人员进行授权办理,这样的话可以最大限度的防范风险确保办理业务的安全性。具体授权方式有验证码、指纹、动态令牌等。一次一授权,具有当场性,不可重复性的特点。

具体到法院系统,人民法院仍然实行的是分管院长负责制,所以法院的裁判文书都是需要分管院长签发的。而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文书材料,如冻结存款通知书需要分管院长签字才可以盖章的,如果文书上没有分管院长签字盖章是没有效力的,银行不予认可。所以一般执法人员会找院长签一摞文书,等到要用的时候就可以直接用了。这就导致对于执法人员到银行查询、冻结的具体情况,分管院长是不知情的,这就存在有些执法人员乱用分管院长签字、一次签字多次使用、利用签字办私事等风险。

为了防止这种风险,我建议法院系统以当场授权制度代替签字制度。对于需要领导同意的事情需要跟领导当行汇报、当场授权才可以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一体化服务系统建立后,执法人员需要进入系统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之前必须找领导汇报后请领导当场授权方可办理。

2、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的执法人员指纹进入系统

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一体化服务系统的进入,必须由既定的执法人员进入,这些既定的执法人员是在系统内部早已经备案的,包括指纹备案。既定的执法人员在得到分管院长的当场授权后,用指纹进入系统,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进行操作。

3、规范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文书内容,案号、案由、当事人必须一一对应

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文书包括民事裁定书和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的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一般很严谨,不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主要就是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的通知书,尤其是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留的空白很多,致使存在一张查询存款、汇款的通知书上夹杂好几个案子的查询,甚至包括案外当事人的查询,而银行工作人员没有见到相关卷宗,无从知晓查询的当事人是否是当事人,也就无从拒绝,增加了银行的风险。

因此,我建议规范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的通知书,必须写明查询案件的案号、案由、当事人必须一一对应,而且应该是电子打印版。

4、详细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程序

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一体化服务系统建立后,每个人民法院要由执行庭执法人员专门负责。系统提前录入相关信息。需要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的执法人员得到分管院长授权后以指纹进入系统进行操作。

具体来说:人民法院和银行系统共同享用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一体化服务系统,从最高院到基层法院,从中国人民银行到各大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该系统。法院可以进入该系统的指定人员必须报最高院审批以及备案。最高院审批备案后,法院的一切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都将由指定的执法人员办理。当事人提交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或者执行申请后,案件办理人将需要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的相关资料和文书交予指定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检查资料和手续齐全后,认为有必要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请分管院长当场授权后,用指纹的方式进入系统,查询存款、汇款;需要冻结、扣划的,再请分管院长当场授权后,进行冻结;完成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后,中国人民银行和当事人存款、汇款所在的银行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一体化服务系统对自动弹出对话框,显示具体哪家法院因为什么案子查询、冻结、扣划谁的多少钱等信息,银行工作人员只需要根据此信息备案即可。

5、查询机关的保密义务

现行法律法规仅仅规定,人民法院对银行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依法保守秘密。但是仅仅规定了保密的义务,却未规定任何法律后果。而《国家赔偿法》也并未将这种情况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法律后果的缺失导致该义务性规定形同虚设。

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一体化服务系统建立后,法院执法人员将更加方便的掌握客户在银行的信息。所谓权力越大,风险越大,因此必须建章立制,用法律制度和法律后果来约束执法人员,最大限度的保护客户的信息安全。

我建议:在关于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执法人员非法泄露客户在银行的信息,不仅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国家赔偿的部分需要清偿。

6、赋予指定执法人员拒绝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的权利

可进入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一体化服务系统的指定执法人员属于人民法院内部人员,按理说应该服从领导安排。但是因为涉及敏感的金融业务,必须慎重处理。对于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手续不齐全,比如文书填写不规范、不按程序办事的、没见案件信息就先于查询、冻结的,即使有分管院长的授权,执法人员也有权拒绝。有争议的可以请示审委会裁决。

7、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一体化服务系统只有专人可以进入,而且每次的操作都有记录。因此出现违规违法操作后,对于相应的执法人员应给予纪律处分,对于造成的损失执法人员应该承担经济赔偿。

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汇款一体化服务系统建立后,还可以将房产局、国土资源局、车管所等机关纳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