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权益保障问题浅析

2018-03-19 17:38
来源: 曾都区法院
作者: 夏治宇    浏览: 2625


  第十一届湖北法官论坛正文 

                     


 

 

 

 

 

 

 

我国法官权益保障问题浅析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夏治宇

 

   夏治宇,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现工作于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18908661699 , 547060589@qq.com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说明:所呈交的论文是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括其他人撰写或发表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夏治宇       日期:2017年9月18日

我国法官权益保障问题浅析

 

摘 要:我国法官是司法队伍中的重要一员,法官执掌法律,维护社会公正,肩负着实现法治的责任。法官的履职保障是确保法官公正司法的需要,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需要。当前在我国加快改革制度的进程中,结合国情可以适当借鉴国外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适合我国的司法豁免制度,全面保障司法效率下的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全文4415字。

关键词:法官权益 人身安全 保障机制

 

从湖北十堰4名法官被刀捅伤,到北京马彩云法官被离婚当事人射杀,再到罹难的广西傅明生法官和江苏沭阳法官周龙被人开车故意撞到并蓄意行凶,一连串侵犯伤害法官的恶性事件的发生,在引发人们愤怒和震惊的同时,也使法官权益保障问题一时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法官的履职保障,应当有两方面的体现。一方面是对法官行使职权的前提保障,包括法官的身份、待遇、任免等,为法官履职提供充分的权利和物质保障。另一方面体现为豁免和人身安全,为法官行使职责界定范围,避免因害怕担责未充分行使权力,也避免有过度保护之嫌,之尽可能排除其他因素干扰,保障其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独立行使职权[1]。法官,即是司法的核心,是司法实现保障公正价值目标的灵魂[2]。因此,在一国司法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制度设计也应当是仅仅围绕法官这一核心而展开的法官权益保障制度。这一制度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能够为法官提供制度性保障,安稳其生活,隆重其身份,更为重要的是,它使得法官能够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排除世俗生活的干扰,以最大的理性、最专业的判断以及对法律和公正最虔诚的敬畏来实现司法的目的。

一、我国法官权益保护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法官权益保障的现状不容乐观,从思想观念到制度层面,从已有立法、制度的质量和数量上来看,当前,我国法官的在司法独立、公正、廉洁和效率上都很难得到保障。然而,我国已经进入司法改革的深水区和攻坚区,我们在完善我国是司法体制方面已经作出了许多巨大的努力和尝试,从法院财政保障改革,到审判机制的改革,再到法官员额制改革,我们的进步有目共睹,然而,纵观我国的法官管理制度,更多的内容仍旧是对于法官责任、法官素质的要求,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法官合法权益的保障都常常忽视,近年来,因为这种忽视已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屡屡发生的对于法官的伤害甚至杀害事件应当引起我们的警醒。

(一)职业地位不稳固

虽然我国宪法强调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但从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来看,法律没有对保障独立审判的基本条件进行规定,没有明确法院在国家机器中的地位。现行体制对法院的实行的是三头管理的体制,也就是法院既属于党口单位,即受地方党委管理;又属于司法部门,受政法委管理;同时也要接受上级法院的协管。换句话说,法官不但在人员调配、岗位晋升,甚至在工资发放、办公设施配备等方面都无法独立。在人、财、物受到重重牵制的情况下,弱化了法官独立审判权。另外法官不高的收入水平,甚至可以称之为低收入水平,不但对法官的生活保障以及心理状态带来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也造成极少数法官为追求个人利益,放弃职业操守,这直接导致了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持续下降。

(二)职业权力无法充分行使

法官的职业权力体现在运用法律知识,在分析、评价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自己法官内心的确信,最终对自己的承办的案件作出一个适当、合法的处理结果。但目前中国法律体系的现状是,法官很难充分地来行使其职业权力。因为首先在法官所处的法院内部,庭长、院长可以按照行政管理秩序,合理地干预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审判结果;审判委员会甚至可以作出完全不同于合议庭或者承办法官的判决。其次,作为协管单位的上级法院,更可以以法院内部工作程序合法地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最后,政法委或者地方政府其他部门,也可以利用其影响力来干预判决结果。在这种多面夹击的情况下,法官其实并无多少独立审判的权力。

(三)职业前景以及职业安全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法制意识到提升,诉讼案件逐年呈现暴涨的趋势,与之相对的确是法官的人数的减少,案多人少的困境,使得法官白天开庭,晚上写判决,周末还要加班,工作强度极大。不仅如此,办案质量也需要同时保证,任何一个程序出现小小的问题,就可能面临改判发回、当事人投诉、检察院抗诉等压力。另外,职业晋升途径十分狭窄,尤其是在基层法院,大多数法官到退休仍只是副科,甚至还只是科员(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入额法官实行与行政职级完全脱钩的单独职务序列,才一片叫好)。另外,法官由于其特殊的职业内容,其审判的结果要么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权益,要么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部分不法份子采取极端手段来对付法官,尤其在贩毒、走私等严重犯罪的被告,当庭叫嚣出狱后必将报复法官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官人身安全缺乏有效保障。最近几年,伤害甚至是杀害法官的暴力案件时见报端,侮辱、诽谤、无理闹访法官的事件更是不少,使法官面临日益严峻的职业风险和心理压力[3]

二、存在法官职业保障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公众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法学教育和法治宣传的不足,公众的法律知识储备和法律程序意识都严重匮乏,法律思维与法律意识淡薄。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缺乏了解,对败诉原因不能甚至不愿作出理性认识,往往将败诉原因粗暴地归咎于法官的“渎职”,更有甚者,不惜以身试法,暴力抗法。

(二)立法存在缺陷

在我国,尽管法官被认为是掌握着法律重器,手握“生杀予夺”的法律从业人员,但矛盾的是,从立法上来看,却严重缺乏保障这种重要职责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实践中,仅仅用惩治普通杀人罪和伤害罪的条款去惩处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并未在立法上突出法官权益保护的特殊性。这种立法现状也是当今我国法官受害事件屡屡发生却往往难以有效禁绝的重要原因。

(三)法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能力欠缺

当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法官办案压力巨大,就我院而言,案件叫“诉讼爆炸”,2016年法官人均办理280 件以上;2017年按9000件计算,法官27名人均办案高达333件(还不计算除去近两年累到在审判岗位的三名法官和院领导的办案数量),法官身心疲惫,身体处于亚健康状况甚多。但是,很多法官在与案件当事人进行直接接触时,往往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在面对突发侵害时又常常手足无措,无法及时、有效地控制和避免侵害。加之法院安全保障机制、措施不完善 。法院的安保机制和措施到底发挥了多少作用呢?仔细研究近年来发生的恶性侵害法官权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这些事件往往发生在基层法院,由于基层法院审理案件范围最广、处理的民事家庭纠纷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容易冲动,加上长期以来倡导的“贴近群众”的办事作风,致使当事人直接接触法官的时间和几率大增。而基层法院因为经费有限,案件设备配置不完善,安检人员短缺,因此在面对突发的恶性侵害事件时往往应对不足。

(四)法官物质保障整体不够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还不是很高,加之法官的职业特殊性认可度低,同级政府通常按其下属部门的级别、规格提供经费,较少考虑法院工作的特点,常导致法院办案经费紧张,法官的实际待遇不如同级政府的公务员。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官的待遇一直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尽管我国《法官法》第12 章专门对法官的工资保险福利作出规定,其中34 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第36 条又规定“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我国至今未对法官工资制度进行特别规定。目前,法官仍适用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另一方面,我国实行法院与地方财政一体化,法官经费依附于地方财政,有些地方法院“地方化”严重,法院没有独立的财政预算,因此法官的待遇问题也无法得到保障。

三、建立健全法官履职保障机制的举措

(一)提高全民法治观念

全国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同时,法院可以庭前释法判后答疑,消除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质疑,解开“法结”和“心结”,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另外,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开设专门的法律课堂,从小树立学生的法律意识。统计显示,农村居民暴力抗法占绝大多数,因此,首先就是要充实农村人员的知识储备,逐渐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如定点开设法律咨询中心、巡回法庭、法律书屋等,对村民进行法治传播行心理辅导,让他们依法办事,通过个体的努力带动全民的进步。

(二)加快立法工作,完善制度建设

1、任职方面。事前预防往往比事后惩戒更为有效,我国现行《法官法》关于法官调离、辞退、免职大都只做了原则上的规定,对惩戒机构、惩戒程序以及惩戒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法官这一职位很大程度上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并且有关部门在调离、辞退或罢免法官时无具体程序可依。应当完善一系列有关法官的立法工作,出台法官配套的任职保护制度。同时根据法官这一特殊的职业特点,借鉴国外法官退休制度,适当延长法官退休年龄,保证优秀的、经验丰富的法官在缓和社会矛盾,解决法律冲突中发挥重要作用。

2、物质方面。完善《法官法》,构建独立统一的法官工资制度,逐步提高法官的工资水平,解除法官工作及生活上的后顾之忧。同时建立更科学的法官审判津贴制度,提高标准,平衡各个地方的法官收入水平,并且确保能实施到位。较高的物质保障有利于提高法官尊严,加强社会公众对法官的认可。西方国家法官的物质保障好还体现在优越的退休金上,《法官法》实施10 多年来,并未有专门规定法官退休的法律制度出台,可以借鉴国外规定,根据法官的服务期限,适当增加退休金数额,从而保障法官退休后的生活。

(三)构建法官司法豁免制度

构建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有利于保障法官更加充分有效行使法定职责。上海市已尝试促进改革创新新方式,加入责任豁免条款,尽管还缺乏一定的实质操作性,但也为我国建立司法豁免制度提供了借鉴。在切实执行《法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要通过立法设立法官履行职责的豁免权,具体规定只有在哪些情况下,才可以启动法律程序对法官进行停职、免职、降职、辞退、处分。除此以外,法官享有履行职责的豁免权,还应从豁免范围、如何认定及法官行使职权主观性作出具体规定。

(四)保障法官履职人身安全

加大对法官履行职务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力度,提高司法机关威信。一方面,要改善法院的硬件设施,增加法警人员,确保审判整个过程的秩序。另一方面,设立严格来访和旁听登记制度,加大对扰乱法庭秩序人员的惩罚。根据我国《刑法》第309 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加重对严重伤害法官人身财产行为的刑事责任,切实让法官权益保障更厚实更温暖些。

 

 



[1]尹载喜:《法官权益保障问题初探》,企业家天地2010 6 月第151

[2] 、张栋洋:《法制博览》,201506期第119

[3]、柴立军、邬耀广、许东劲:《法治论坛》1994-2017年第10辑第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