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曾都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法院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典型案例

2026-01-27 09:20
来源: 曾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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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典型案例。其中,曾都法院案例《申请执行人反悔——随州某担保公司与随州某公司、刘某某、何某某、随州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和解案》成功入选。

杨 园 园

    执行局副局长、
青工委主任

5号案例编写者

       武汉大学法律硕士;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被湖北省法院评为“学习宣传实施民法典先进个人”,荣获“随州市巾帼建功标兵”“十佳政法干警”“加快四区建设先进个人”等称号;撰写的1篇案例入选湖北省法院十大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案例五  申请执行人反悔

随州某担保公司与随州某公司、刘某某、何某某、随州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和解案

——执行和解协议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执行人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



基本案情

随州某担保公司与随州某公司、刘某某、何某某、随州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曾都区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主要内容为:随州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随州某担保公司的代偿款3131715.82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按担保金额300万元的3%支付违约金(上述利息和违约金并算不得超过按月利率2%计的利息),随州某公司、刘某某、何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2021年1月13日,随州某担保公司与随州某公司、刘某某、何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一、甲方(随州某担保公司)自愿放弃追偿乙方(随州某公司、刘某某、何某某)为随州某有限公司反担保的法律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甲方向曾都区法院撤回对乙方的强制执行申请及申请法院解除对乙方的相关强制措施(包含失信名单等),并请求曾都区法院解除对乙方银行账号的查封,将已扣划的81万元银行存款返还给乙方;二、乙方自愿撤回向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递交的举报、投诉材料,自愿放弃申请检察院对该案件的抗诉;三、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对该案再无争议和纠纷,甲方不得再为该案申请对乙方执行或追究乙方的反担保法律责任。乙方不得再为该案向有关部门报案、举报或投诉。”2021年1月14日,随州某担保公司出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日,曾都区法院裁定终结案件的执行。2023年1月3日,随州某担保公司以随州某公司、刘某某、何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曾都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随州某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随州某公司、刘某某、何某某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随州某担保公司放弃追偿随州某公司、刘某某、何某某为随州某有限公司反担保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随州某公司、刘某某、何某某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撤回举报材料,曾都区法院也依据随州某担保公司出具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作出终结本案执行的裁定。现随州某担保公司申请恢复对随州某公司、刘某某、何某某的执行,有违诚信原则。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赋予了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的权利。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和解协议另行提起诉讼。在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后,申请执行人不能违反诚实守信原则,违反和解协议约定,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为同类型案件办理提供了实践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