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重证据 疑罪必从无

2017-09-22 14:49
作者: 魏骊颖    浏览: 598

      近日,曾都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作出无罪判决并当庭释放。

宫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与前方同向的行人相撞,宫某倒至水泥路中间未有动弹。此时,许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该路段,见宫某躺在路中,遂在临近宫某身体位置前紧急刹车,谢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紧跟许某车后,因未及时刹车与许某所驾车辆右尾灯相撞,致使许某已停驻的车辆在后车撞击下前行并从横躺在路面上的宫某身体上碾过,因许某车处于上坡路段,许某慌乱中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往后退溜,再次对宫某行了碾压。

曾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宫某的死亡结果系由宫某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自己摔倒在水泥路面及谢某驾车辆追尾撞击前车对宫某身体碾压和许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后退再次对宫某进行碾压的综合作用形成,且宫某自己摔倒至水泥路面后生死状况不明,无充分证据证实许某应对宫某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都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原判所采信的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遂作出了“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