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

2017-07-27 16:01
作者: 雷姣姣    浏览: 321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各种车辆密密麻麻的行驶在道路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交通事故。根据今年曾都区法院处理的上千件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来看,车辆间事故多于车辆与人事故。且碰撞运动车辆与刮撞行人是主要事故形态。作为处理交通事故证据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大多案件当事人,尤其是摩托车车主会在开庭时提出对认定书不服,可是仅仅是口头上提出不服,没有证据证明。那么,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怎么办呢?

一、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如何处理?有两种办法:1、申请复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第五十二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