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在审判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基础上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有利于减少诉累。近日,曾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随州某专汽公司诉新疆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
本案原告随州某专汽公司与被告新疆某贸易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却长期拖欠货款,致使原告诉至本院。
承办法官梁平在了解案情以后,以降低企业诉讼成本为出发点,迅速组织原告、被告进行调解。通过多次思想疏导、释法明理,紧紧围绕被告的还款期限进行调解,以实现企业“双赢”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原被告双方共情说理,原、被告最终达成和解,既缓和了双方矛盾,也有效的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次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到了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以耐心的调解使得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曾都区人民法院运用调解的方式化解民事纠纷,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更有利于案件当事人以平等的姿态在合法、合理、合情的范围内化解矛盾纠纷,从根源上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
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加大宣传,引导群众依靠民事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争议,从司法层面维护社会和谐发展,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