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法院服务企业发展的经验和做法
近年来,我院秉承“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以审判业务为核心,公正与效率并举,为辖区企业合法经营、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实践中,取得了一些经验和做法,现汇报如下:
案例:原告随州孵化器公司与被告随州高科公司、李健卫无因管理纠纷一案,2012年11月30日,原告随州孵化器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程序,成功竞买了被告随州高科公司位于随州市经济开发区爱多工业园随开国用(2007)第34号地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并支付了全部竞价款。原告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后,被告随州高科公司存放在上述地上建筑物内的机械设备因其法定代表人李健卫涉嫌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便封存于上述建筑物内,未能及时变卖处理或转移。从2013年11月5日起计算至2014年8月29日时止,共计9个月另24天。原告主张被告应比照租赁价格每月12元/平方米支付8个月房屋占用费。法院在多方调解无效情形下,经开庭审理,判决被告随州高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健卫共同支付原告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房屋占用费1131744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主要做法:
一、组织庭前调解,力争化解纠纷。鉴于本案原、被告均为企业,为保障企业早日恢复正常运营,在开庭审理前,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争取调解结案。
二、公正与效率并举,快立快审快判。本案从立案后,我院民一庭迅速召集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无效情形下,及时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组织开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案情,快速审理结案。
三、做好判后释明工作,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主动为当事人就案件判决做说法释明工作,消除当事人疑虑,为案件顺利履行打好基础。本案判决生效后,被告及时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