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店人民法庭在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中的具体做法和取得的成绩

2013-07-11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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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调联动”产生的背景及思路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各项改革措施的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了“类型增多,数量增多,群体性纠纷增多,冲突性增强,矛盾相互交织解决难度大,抗法和不尊重生效判决上访的多”的新特点,还有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属于“法院管不着,村里管不好,乡里管不了,治安处罚不见效”的新情况。个别群众还存在着“诉到法院就靠你,处理不满意就告你,达不到目的就闹你的”闹访心理。群众因矛盾纠纷没有妥善解决而赴省、市上访成为各级各部门十分头痛的问题。面对这些新情况,法院工作却存在着“三个不适应”。一是案多人少,法官不堪重负。民事案件数量剧增,然而司法资源严重不足,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二是法院指导民调工作的力度减弱。有的法官认为,“人民调解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事,与己无关”,指导人民调解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同时,有相当一部分调解人员思想观念陈旧,法律知识欠缺,调解手段单一,整体素质偏低,面对现实社会中的大量矛盾纠纷,却出现了“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顶用,老办法不能用,新办法不会用”的尴尬现象。三是司法调解单打独斗,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各自为战,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没有形成合力,甚至还出现了推诿扯皮现象,民事诉讼前的调解工作不能有效开展,导致群众有了纠纷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从而进入诉讼程序,增加了群众的负担和诉累。在工作中可以发现,中国的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众,有着传统的“和为贵”思想,群众有时不愿意对簿公堂。一旦走上法庭,诉讼双方的矛盾就公开化,即使案件审理结束,也可能带来“一场官司十年仇”的局面。司法诉讼带来的“案结事不了”的问题,不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这一目标要求。通过认真学习十八大精神,我们认为法院工作不仅仅是坐堂问案,而且应当主动向诉前延伸,积极指导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这样既解决了群众之间的争端,又不用让老百姓花钱打官司,同时还解决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内抓诉讼调解,外抓指导民调,构建“党政领导,法院指导,社会参与,三调联动”的“大调处”工作思路,最终形成了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于一体的“大调处”工作机制,并在区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法院业务指导下,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大调处,把矛盾纠纷消化在诉前和萌芽状态。

二、我庭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实行一站式服务。在调解室悬挂“和为贵”等温馨标语,全面推行“一张笑脸相迎、一个凳子让座、一杯热茶暖心、一声再见相送”的“四个一”活动实行立案、导诉、法律咨询、指导举证等一站式服务,让当事人少跑一趟路、少误一个工、少花一分钱,尽快办理咨询、立案、申请执行等事宜,使95%以上的案件能在一小时内办完立案手续,树立了“文明热情、便民利民、公正高效”的窗口形象。

二是推行巡回审判制度。法庭在2个乡镇设立了巡回办案点,形成以巡回审判点为中心,以乡镇为依托,以村户为辐射点的巡回办案网络,开通了“诉讼直通车”,确保就地受理、就地开庭审理、就地调判、就地送达,做到立案到农家,调解纠纷到农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年来,我庭巡回审理案件400件,其中调处案件380余件,使辖区群众不出村、不出乡镇,便把矛盾纠纷解决。

三是建立司法联络员制度。我庭在各村(居)委会聘请司法联络员,司法联络员负责让有纠纷的群众与法庭及时联系,并配合法庭做调解工作,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和去向并及时向办案法官反馈。在辖区两个乡镇共聘请司法联络员42名,二年来司法联络员配合协助法庭调处案件389件。

四是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我庭始终把调解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加强诉前调解工作和实行诉讼中委托调解机制,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通过办案,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通过“五心、八法”来调解,即主持调解人员做到“热心、诚心、细心、耐心、公心”;采取自愿让利法、案例展示法、选择调解法、实地调解法、换位思考法、心理缓和法、亲情化解法、借助外力调解法等方法,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息诉罢访、案结事了。五是建立诉调对接制度。我庭内外借力,探索和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初期、化解在诉讼前。对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土地承包、财产继承、小额债务、轻微损害赔偿等纠纷,委托司法所或民调组织先行调解,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效力,对辖区内重大民商事纠纷启动联调机制,尽力化解矛盾。

三、取得的成绩

二年来,法庭委托村(居)调解委员会调处各类纠纷48件,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近千件,实现了“三减少(民转刑案件减少、民事诉讼案件减少、越级上访案件减少)、三不出(一般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重大疑难纠纷不出镇)、三防止(防止群体事件发生、防止恶性案件发生、防止集体越级上访案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两年来,我庭判决的案件仅上诉2件,无一改判发还,无一引起当事人上访缠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