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确保审判权正常运行

2018-03-19 17:36
来源: 曾都区法院
作者: 盛圆    浏览: 2342


  第十一届湖北法官论坛正文 

                     


 

 

 

 

 

 

 

建立和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确保审判权正常运行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盛圆

  

建立和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确保审判权正常运行

 

当代中国法官,不仅承载着广大民众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渴求,肩负着重大的使命和责任,而且由于身处社会转型时期,成为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承受者,加之因各种因素产生误解而受到指责,法官境遇非常艰难。近年来,法官受伤害事件频发,令人触目惊心,法官职业保障急需建立和完善起来。

背景:

2017年1月26日,广西陆川县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在其住所遭歹徒龙建才持刀杀害。行凶歹徒是傅明生1994年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被告,因离婚纠纷一案对傅明生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心理。

2016年7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2017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法官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审判权。法治不会向暴力屈服,在依法治国方略指引下,法官承担着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神圣使命。

一、 我国现阶段法官权利保障的现状

当前中国法官压力大,地位低,收入少。《法官法》至今已实施多年,但法官的权利保障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

(一)法官的工作压力过大。

我国法院的设置和管理是沿袭过去的行政管理模式,在当时的计划经济时期,人们的诉讼观念不强,法院的任务主要是刑事审判和离婚、小额债务、普通民事侵权纠纷等,法官无需太多专业知识,案件数量也较少。现在,时代发展了,案件激增,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案件难度增大,在原有法官编制及人员结构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法院办案力量明显不足,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高强度的状态中,身心健康受到很大影响。很多法院面临法律人才不足、法官断档的尴尬局面。另外,因当事人的不理解和冲动,还经常发生当事人伤害法官的事件,且呈上升趋势。

(二)法官的经济收入不高。

目前,法官的经济收入等同于政府行政官员,司法改革后法官工资虽然有了部分提升,但与其从事的审判职业的高难度性、高危险性不相吻合。我国法官和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相比,经济收入差距更为悬殊。

在法官的物质保障方面,我国《法官法》专设“工资保险福利”一章,但这些规定并未得到落实。

(三)法官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根据我国现行法官法,法官享有充分的权利,如《法官法》第8条所列举的法官权利类型,但仍不够成熟和完善,法官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一直是采取行政化管理,法官等同于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等同于行政机关干部,在录用上,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在级别上,套用行政级别,该模式现在仍在影响法官的权利、薪俸、福利等。

综上,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迫在眉捷。只有建立了法官权利保障制度,法官在政治上、经济上有了保障,才能在其审判领域更好地秉公执法,依法办案,也才能真正地保障司法廉洁。

二、建立和完善法官权益保障制度

法官权益应当包括依法接受任免权、依法审判权、生命权、名誉权、休息权、控告权、晋升权等十项权益,其实质是为了确保“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审判理念得以实现。

(一)增强法官自我保护的能力。

树立法官职业神圣的理念,同时法官要强化保持自尊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能因为现阶段权益保护的困境,而放低甚至抛弃自身的尊严和公平正义。只有首先信仰法律,坚持正义,筑起自身权利保护的屏障,才能抵御外来的侵害,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提高法官自身的综合素质,树立司法权威。“练内力,强筋骨”才能成就一支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法官理应提倡保持低调,适当孤独,更为严格地约束业外活动。

(二)完备法官法规定的法官控告权。

法官法规定了法官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有控告权:“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应当进一步明确受理控告主体、控告提起期限、作出处理的期限及作出处理之后的救济权利等问题,并通过修改立法或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使法官能够行使控告权。

(三)建立和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法院要从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保障法官安全的目标出发,着手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一是成立“法官权益保障”机构。设立维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维权制度和措施,接受法官投诉,调查、审核维权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并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等;二是探讨建立法官人身保险机制。要设法为法官和司法警察购买“职业保险”;三是建章立制狠抓落实。如建立健全接待当事人来访制度、突发事故预警机制、安全保卫制度等;四是采取配套措施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明确法警的内保职责,适当增加警力配置,应用高性能的安检设施,此外要把法警的内保职责延伸到法官的业外、家庭,给予法官全方位、全时制的人身保护。

(四)切实保障审判权不受非法干涉。

公正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要建立法制社会,集中体现在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上。全力及时遏止侵犯司法人员合法权益的势头。进一步规范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当事人等监督权的运用,荡涤监督的人为因素,扼制集体监督向个人监督倾向,明确监督的程序、渠道,使监督规范化。扭转当事人、代理人、上访、闹访人员无端指责法官、有损法官尊严的不良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