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盐 打击惩罚必严

2017-09-12 14:40
作者: 魏骊颖    浏览: 772

近日,我院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为了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审理了一起十三名被告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案件,由于涉案被告人较多,案情复杂,为了稳、准、狠地打击食品犯罪,提高审判效率,有针对性地解决疑难问题,我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开庭审理,及时对涉案的十三名被告人作出了一审宣判,分别对被告人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等有罪判决。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某某、李万某、赵某与同案人徐某(批捕在逃)为牟取暴利,合伙或单独在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多处民房、废弃学校等场所将工业盐加工成假冒“云鹤牌”食用碘盐(以下简称“假冒碘盐”),再将假冒碘盐分别销售至随县环潭镇、洪山镇、曾都区北郊办事处、湖北省宜城市、广水市等当地多个超市、农资店,尔后再由超市、农资店转卖至餐馆、个人。其中,徐某某生产、销售假冒碘盐共计43.8吨,李万某生产、销售假冒碘盐共计50.4吨,赵某生产假冒碘盐共计19.6吨。被告人李万某、黄某、刘万某、刘明某、李正某、王某、陈大某、周某、陈建某、魏某等人明知徐某、徐某某等人生产假冒碘盐,为赚取利润,分别为徐某、徐某某等人生产假冒碘盐提供加工、运输、销售、生产场地等便利条件。其中李先某帮忙介绍销售3次,获利3900元;刘万某帮忙运输假冒碘盐3次,获利1200元;黄某多次帮忙卸货及加工假冒碘盐;刘明某销售假冒碘盐4.5吨;李正某销售假冒碘盐4.8吨;王某销售假冒碘盐3.5吨、陈大某销售假冒碘盐4.2吨;周某销售假冒碘盐4.2吨;陈建某为徐某某生产假冒碘盐提供生产场所;魏某为徐某生产假冒碘盐提供生产场所。

本院审理认为:上述十三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其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因食物来源中摄入碘不足而引起碘缺乏的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遂对上述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食品安全是不容触碰的高压线,该案的判决再次告诫,生产、经营者要时刻牢记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道理,勿为蝇头小利去实施伤天害理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