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执行局执行了一件十三年的积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1年10月15日上午,王某某驾驶大货车行至洪山镇峰莉米厂门前,将骑自行车带小孩的张某某碾死,小孩受重伤。肇事后,本院判决王某某应给付张某某等四人经济损失58000余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3年3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王某某躲避执行,举家外逃,长年不归。为寻找被执行人下落,我院执行员每年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查找其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并与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司法所、派出所联系,请他们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我院还采取悬赏措施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均未找到。同时,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及亲朋也四处打听被执行人下落,我院执行员告诉申请执行人,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你们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我们会立即赶到将其拘留。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时,四个申请执行人中两个年近八十、两个不到十岁,家境十分困难。为帮助申请执行人渡过难关,我院依法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款,同时我院执行干警积极自发的捐款,每年农历年小年前后都会到申请执行人家看望他们,使申请执行人能够安心的生活。十三年间我院执行干警坚持不懈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功夫不负有心人,前天我院执行员在有关单位的协助下查得被执行人的存款,立即将被执行人存款予以扣划,将这件十三年未能执行积案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