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僵尸企业的概念
“僵尸企业”(zombie company/zombie firm)一词最早出现于对20世纪90年代早期日本资产价格崩盘后漫长经济衰退的研究中,意指接受信贷补贴的企业或没有利润的借贷企业。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商品经营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而僵尸企业已经没有盈利,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按照市场规律,本应退出市场,但由于获得政府和放贷者的“输血”而“僵而不死”。
从“僵尸企业”的生存状态看有三类:一是死亡企业,这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已无法抵消可变成本,长期处于停产状态;或者企业已资不抵债或无法支付到期债务,但企业的债权债务尚未得到清理。二是显性“僵尸企业”,这类企业尚能经营,但营业收入已不足以支付包括工资、管理费用、原材料费用、贷款利息、税金等在内的全部成本,企业连年亏损,处于高负债率状态。三是隐性“僵尸企业”,这类企业从表面看似健康,但需要来自外部(主要是政府)的持续救助维持经营,或者仅能偿还债务利息但不能削减债务负担。
二、僵尸企业的成因
“僵尸企业”的成因较为复杂,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所占所处生命周期、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都是重要的因素,但从根本上说,当前“僵尸企业”的存在主要是因为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政府过度保护、产业政策选择性过强,使得市场无法快速出清而造成的。
第一,选择性产业政策和地方保护是“僵尸企业”的制度性成因。我国长期以来采用的是选择性产业政策,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创新的不确定性,在事前很难选择出未来市场竞争中胜出的企业和技术路线,选择优胜者的产业政策往往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并造成市场扭曲。地方政府出于增加GDP和税收的考虑,普遍采取给予土地、税收优惠和放宽环保、能耗、温室气体排放等监管的方式招商引资,不但造成过度投资从而催生大量过剩产能,也使得一些低效率的企业能够依靠补贴或减少成本支出而生存下去。
第二,资本市场发育滞后为上市“僵尸企业”维持生存提供了条件。股票市场具有很强的融资功能,但我国股票发行实行审批制与核准制,退出机制又不健全,“壳资源”稀缺,上市身份本身就具有巨大价值。20多年来,A股真正退市的上市公司只有四十多家。凭借上市身份,许多“僵尸企业”采取增发募集资金、出售名下资产和股权、将政府补贴直接转化为利润等方式避免退市,甚至能够通过资产重组、并购将“壳资源”卖出好价钱。
第三,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制约“僵尸企业”按市场规律退出。“僵尸企业”退出的最大阻力是人员和资金问题。一方面,企业破产后会造成大量职工下岗,如果不能给这些下岗职工提供失业后的生活保障、妥善安置他们再就业,可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只要企业能够按期偿还贷款利息,银行就能维持好看的“报表”,企业破产则会导致银行坏账问题暴露。因此,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银行,都尽可能对“僵尸企业”提供各种支持,使他们能够维持运营。
三、僵尸企业的“N宗罪”
1、造成资源浪费
“僵尸企业”经济效益低下,却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能源、劳动力等资源,导致资源无法向收益更高的部门流动,而且,僵尸企业需要政府和银行持续“输血”,浪费了大量宝贵的资源;
2、扭曲市场激励机制
“僵尸企业”扭曲了市场激励机制,导致低效驱逐高效,使企业失去了提高效率、寻找有效出路、主动进行“破坏性创新”的动力。
3、妨碍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大多数“僵尸企业”都是产能过剩企业,处于经济效益较差的落后产业,给僵尸企业“输血”阻碍了资源向效益更高的产业部门流动,妨碍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4、引发金融风险
僵尸企业大多负债累累,且各企业间债务关系复杂,不断对其输血,只会造成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增加,坏账率增高,导致金融风险蔓延,危及金融系统稳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僵尸企业的处理原则
虽然“僵尸企业”的大量存在会引起上述风险,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僵尸企业”都应被淘汰。事实上,一部分“僵尸企业”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企业转型的成功也能够重新焕发活力。因此,“僵尸企业”情况千差万别,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处置办法,而应抓住重点、分类化解、精准施策,协调推进、减少干预的原则,共同解决“僵尸企业”的问题。
第一,全面评估。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促进银行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贷款客户进行准确评估,全面分析“僵尸企业”的现状。对资产负债率高企、无法准时偿还银行到期利息、纳税额明显减少、用电量明显降低、拖欠职工工资等特征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委托专业机构对其资产负债状况和发展潜力进行评估,并根据经营状况、困难成因、发展潜力等进行分类。对于无法继续生存的企业,提出退出市场方案,对于仍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编制有助于企业成长的发展规划。
第二,精准处置。根据“僵尸企业”的不同情况,清理退出一批、兼并重组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对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标准的落后产能企业,绝对产能过剩产业和衰退产业中长期亏损和停产的企业要加快清理退出,并对土地进行腾退,给优势产业和企业的发展腾出空间。对因管理水平落后、暂时性产能过剩而出现亏损,但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较高、产业发展前景长期看好的企业,重在兼并重组,一方面通过帮助企业降低债务负担、提升管理水平,推动其走上良性发展轨道;另一方面加快兼并重组,盘活存量资产,避免优势企业扩张时重建新项目造成产能进一步扩张。
第三,协调推进。处置“僵尸企业”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经济系统工程,必须全面协调推进。一是从组织上要有专门机构负责总体的协调职能;二是推进金融体系改革与处置“僵尸企业”相结合,重视借助政策性融资和资本市场灵活利用金融工具,充分发挥金融在处置困难企业中的服务作用,增强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三是社会政策与“僵尸企业”破产政策相协调,建议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建立企业退出基金,对下岗职工进行补偿、安置,加强转岗、创业培训和支持,完善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
第四,减少干预。处置“僵尸企业”,应减少政府行政干预,主要由市场机制决定其破产、重组还是存续,以及存续企业转型、改革的方向。但另一方面,也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政府作用的发力点在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市场竞争环境,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淘汰“僵尸企业”。
五、“僵尸企业”的具体解决措施
1、改革官员考核机制,明确去产能目标,破除地方政府的无效保护。地方政府是消化僵尸企业最终的执行者,所以要想成功必须充分激发地方政府的动力。第一,推动官员考核机制从GDP导向到效率导向,弱化对GDP的考核,把重点行业去产能的目标明确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要求各地方政府落实量化指标。第二,将过去用来补贴僵尸企业的资金节省出来,用来收购过剩设备报废、补贴下岗职工安置等。第三,加大中央对产能重灾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对冲去产能带来的税收下滑。
2、深化国国有企业改革。国有“僵尸企业”在全部“僵尸企业”中占有较大比重,因其国有性质也更便于采取产业政策进行处置。通过国有资本预算和业绩考核等手段,加快国有落后产能企业淘汰和无效资产剥离;为技术水平领先、行业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补充资本金,使其恢复造血功能;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为整合平台,推动“僵尸企业”中的优质资产进行兼并重组;积极引进民营资本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3、健全破产清算等法律制度,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使“僵尸企业”的破产、兼并、重组有法可依,也让企业形成稳定预期,打消侥幸心理。通过企业自行注销、进入破产程序以及资本退出机制等市场化退出机制让市场主体自身调整,从而淘汰或转移过剩产能,是消化僵尸企业的重要途径。在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方面,我国需要进一步丰富企业登记、注销、终止或者破产以及资本退出的渠道、降低成本、简化程序。便捷顺畅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助于市场主体在较短时间内进行自我调整,使过剩的资金和设备等资源撤出产能过剩领域,实现资源配置优化。
4、妥善处理就业问题,减少失业风险的掣肘。
消化僵尸企业一定会带来失业,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避免这种阵痛。但如果处理得当,可以迅速的从阵痛中走出来,实现再就业。各级政府要建立社会托底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完善下岗分流人员的安置政策,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加强转岗职工技能培训,给予下岗职工必要的创业支持,使得失业人员能够顺利再就业。
6、完善金融体系,妥善处置银行不良资产。
一方面,不断创新金融工具,通过市场化的多种融资手段支持“僵尸企业”在市场出清,稳步推进上市公司注册制改革,改变“僵尸企业”凭借上市身份获得补贴、贷款维持生存的局面,扩大优质企业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根据国内外经验,可以利用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市场化手段,积极参与处理兼并重组及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鼓励债权人、债务人沟通协商,进行债务重组,通过债转股、债务转移、债务抵消等方式,重新签订债务协议,减轻兼并重组及破产的债务负担,妥善处置银行不良资产。
7、把淘汰落后产能与增加新产能捆绑。
一方面,随着技术发展和竞争加剧,企业具有对产能进行更新换代、提高生产率的动机。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过快过多地淘汰落后产能,会对企业生产能力造成较大冲击,若超出企业承受能力,甚至会导致企业破产。将淘汰落后产能和增加先进新产能进行捆绑,可以避免去产能对企业造成过于剧烈的冲击,在循序渐进去产能的同时实现产能的优化升级。
8、完善设备注册制度,建立产能监测体系。
去僵尸企业首先要明确哪些产能过剩最严重,这必须以完善的设备注册制度和产能监测体系为基础。采用设备注册制度有利于了解设备情况和对产能进行管理,建立产能检测体系有利于把握产能利用动向和降低产能过剩的风险。政府在统计和搜集行业产能利用率、供求关系等统计数据时具有优势。而对设备和产能情况的掌握以及有效及时的信息发布,能引导企业进行科学理性的生产决策以及指导政府针对产能情况制定合理的调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