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遗产起纠纷,昔日亲人法庭见

2017-07-10 15:45
作者: 杨庭婷    浏览: 659


亲人的离世对一个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男人作为家中的顶梁柱,他的离世对亲人的打击更甚,对父母来说白发人送黑发人,对妻子来说失去了可以依靠的丈夫,对子女来说失去了最亲爱的父亲。对于离世的人来说,自己活着的亲人能过得幸福和睦无疑是他们最想看到的事情。

然而,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遗产纠纷案件,死者父母一纸将儿媳、孙子、孙女告上了法庭。死者何某于2012年在自己承包的水库中溺水而亡,母亲瘫痪在床,父亲为退休教师,妻子没有工作,一子一女正在上学。何某死后, 其子女由其妻子抚养,在其死后的几年时间里,遗产大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及子女生活,去年,何某父母于将何某妻子、儿女告上法庭,要求对何某死后的房产、保险理赔款、水库承包权、银行存款等遗产进行分割。

本院认为,遗产的分配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财产,已消耗的部分不应列入遗产分配的范围。原告主张分割的财产,在起诉时部分财产已经合理支出,客观上已经不存在,不应列为遗产分割。日前,经我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三被告支付二原告应分得的遗产款各49600.2元,二原告享有水库承包经营权5年。原告、被告亲人之间因何某意外离世带来悲伤和困难,原、被告之间的亲情血缘关系是不可分割的,切不可因此影响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和家人之间的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