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曹军报道:连襟二人私藏猎枪并时而相约上山打猎,在一次打猎中因操作失误造成猎枪走火致伤案发。近日,曾都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2014年,被告人刘某某从其堂兄(已故)处获赠一只16号制式单管猎枪。随后几年,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告人孙某某(系刘某某连襟)轮换着将该猎枪藏于家中,时而结伴外出打猎。2017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再次相约,由被告人孙某某持猎枪、被告人刘某某带着猎犬到山场打猎。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因操作失误导致猎枪走火,枪膛内的一颗子弹击中被告人孙某某左臂。被告人孙某某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在治疗时医院发现警情后报警。案发后,公安民警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交待在其家中搜出单管16号猎枪一支,并在事发地找到已经击发的猎枪弹壳一枚,从被告人孙某某家中扣押猎枪子弹两发。经鉴定,该猎枪是枪支,具有致伤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孙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因枪伤目前尚未完全治愈,经曾都区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可对被告人孙某某适用非监禁刑。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