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浅谈

2014-11-10 08:46
作者: 朱妍    浏览: 1497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意味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其对及时化解小额纠纷、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法律来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权利。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状况日趋明显,小额纠纷诉讼的数量日益增多,导致法院审判的压力巨大。小额诉讼的产生具有显著的特点,首先,是当事人主体具有广泛性,案件数量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其次,是小额诉讼的涉案标的小,能够快速的进入诉讼程序,提高诉讼的效率。最后,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来看,小额诉讼可以与调节程序相结合,有利于程序的灵活性。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的司法适用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一审终审的司法制度缺乏救济途径。审判的公正与效率两大原则,一直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的。虽然,小额诉讼是解决小诉讼标的的案件,但是用一审终审的制度“一刀切”显然是阻拦了当事人上诉的渠道。如不实行一审终审又无法实现小额诉讼效率的基本价值。因此,小额诉讼将会面临走向两难的境地。

其次,当事人滥用权利,随着人们司法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小额诉讼程序的成本低,这样就才造成了当事人会滥用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小额诉讼程序有可能演变成银行、企业等组织对消费者或者用户的讨债程序。

基层法院是这次小额诉讼适用的重点对象。小额诉讼的程序出台已有半年,但是很多当事人,以及法院对小额诉讼并不了解。因此,为了推进小额诉讼的进程。我认为,我们基层法院应当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加大宣传。小额诉讼的推出无疑是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压力的。但是通过调查得知,目前高达93%的社会人员对小额诉讼程序一无所知。因此,我们需要大力宣传,特别是对农村、乡镇的宣传,通过制作宣传板、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让当事人知道小额诉讼的优势,并且主动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其次,建立适用小额诉讼的专门部门。由立案庭在立案审查时,确定案件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然后将案件移送到专门部门进行审理。这样不仅方便当事人,简化受理复杂的程序。还可以培养专门小额诉讼庭审成员,提高了审理的效率。

最后,根据小额诉讼的程序,建立合理化制度和细则。因为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如何确定小额诉讼的案件,但是小额诉讼适用的程序却没有说明。为了让当事人和庭审人员都有法可依,有理可说,必须细化小额诉讼的程序。这样才能使小额诉讼程序发挥自己的价值,确保小额诉讼的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