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在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确立了十大课题,其中一项是“三调联动”,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整体联动。在“三调联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司法确认。司法确认最初是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人民调解法》规定的一项制度。2011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发布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对司法确认程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2012年8月31日公布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司法确认规定为一种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为什么要规定司法确认制度?
在司法确认制度纳入法律规定之前,2002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协议定性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如果在履行中发生争议,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自动履行调解协议,从而引起诉讼,导致人民调解工作做了无用功。一些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认为与其等到对方不履行协议再打官司,不如早打官司,从而不愿意选择人民调解来解决纠纷,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有了司法确认制度后,在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确认,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其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需要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能够及时履行的调解协议,有人可能认为申请司法确认是多此一举。在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获得调解协议确定的利益后,又反悔,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经过司法确认,法院将不再受理反悔者提起的民事诉讼。
因此,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种有益的保护,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发生,可以有效地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人民法院审理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从而也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条件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
2、必须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3、须在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须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案件的情形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和解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和解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和解除婚姻关系的。
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情形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经 (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将调解协议作为附件)
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