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原告××诉被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
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2、……。
本院经审理查明, (注:简明扼要的概括本案的主要事实。)
本院认为, (注:简明扼要写明判决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缺席判决引用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年 月 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