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1日,我院执行局干警千里奔赴北京,顺利扣划被执行人欠款231万元,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2012年8月,被告程某某承包第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防风柱劳务工程,并将工程交给原告陈某组织施工。2012年10月15日,原告与第三人中铁公司下属项目部签订《单项工序承包施工协议书》,约定了劳务内容和承包方式。同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劳务合同》,约定被告与第三人所签合同的全部义务交由原告组织施工。2013年5月,该工程约定工序全部完工并交付给第三人。工程交付后,第三人支付了167万多元的工程款,尚欠231万多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及第三人索要无果后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于2017年6月6日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314364元,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被告及第三人均未履行义务,被告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院执行员魏元丰在收到该案后,了解到这是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对此非常重视。在收到该案的第二天即传唤被执行人程某某履行义务。在对被执行人程某某的询问中了解到其只是工程的转包方,由于中铁公司未将剩余工程款交给他,他也没有能力还款。在了解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后,魏法官立即通过网络查控的手段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中铁公司在北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魏法官立即制作裁定书,并和我院其他执行员一同赶赴北京,于7月31日将被执行人应交付的款项扣划至我院。至此该案从立案到执行完毕共用时11天。
拖欠了农民工4年多的工资,在我院执行局只用了11天就执行完毕,是我院在执行工作中把涉及民众权益的案件放在重要地位的体现。我院在执行工作中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为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履行自己的职责,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