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制度框架上的镜片度数如何把握
——以基层法院司法公开现状和社会司法需求为切入点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盛圆 陈清华
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作者简介:
盛圆,男,1989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科员,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何店法庭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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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华,女,1991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科员,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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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了论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 日期:
司法公开制度框架上的镜片度数如何把握
——以基层法院司法公开现状和社会司法需求为切入点
摘要:本文主要讨论现行司法体制下基层法院司法公开制度如何进一步完善,更加贴近群众需要,扭转当下社会存在的对法院“模糊化”“片面化”认知,避免司法公开陷入“只闻其声、不见其人”的形式化公开。司法公开制度就好比一个镜片,法院通过这个镜面向外展示自我,为了确保其透明度不受影响,那么就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度数问题”即公开的程度问题,在信息化的推动下,扩大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已是大势所趋,但如何正确把握公开适度原则,做到既不回避而退却,也不因冒失而激进。二是“功能问题”即司法公开是够满足司法需求,不同群体需求不同,不宜简单的一刀切。学者研究需要“显微镜”,严谨性;媒体监督需要“放大性”,正确性;企业经营需要“望远镜”,前瞻性;当事人诉讼需要“凹凸镜”,集中性;社会教育需要“棱镜”。多样性。作者从基层法院的司法公开现状入手,归纳有利和不利因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现阶段司法公开现状提出可行性意见。
关键词:司法公开 司法需求 信息化 知情权
一、我国基层法院司法公开现状
司法公开是司法民主化的要求,公众对司法运行的过程知晓得越多,他们对司法的信任和对法律的信仰就会越强烈。目前在我国,基层法院是“最接地气”的审判机关,人民群众知晓的诉讼事务大多来自于基层法院,因此,基层法院的司法公开制度好坏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体司法公开制度的效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参与审判事务程度的不断加深,司法公开的形式越来越多,但是目前我国基层法院司法公开的形式主要局限于裁判文书上网。信息化的发展为公开的硬件也提供了方便,法院的门户网站、院长信箱、微博平台也建立了起来。虽然方式很多,但离人民群众的需求依然还有很大差距。
从公开的程度而言,司法公开不仅指法庭审理的公开,还包括司法全过程的公开与司法辅助性工作的公开,即“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但是我们司法公开的方式决定了公开的程度,能够为大家所看到的往往只有结果。这与当事人与社会公众不仅要求司法结果公正,也希望司法的过程透明的期望,还有很大的距离。
从公开的广度来看,法院信息化的突飞猛进提供很大的优势,尽管目前法院公开的内容只有司法文书,但是网络的力量不可小觑,很多文书一经上传,立刻就有了点击率,除了当事人的关注,普通群众也从中了解法律知识,吸取教训,总结经验。
1.2基层法院司法公开所面临的困境
虽然我国基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已经取得了一系列成效,但是困难依然存在。
首先,司法公开制度的实施会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发生冲突。传统的封建时代,民众就有避诉的习惯,普通群众一般认为诉讼会给他们带来不好的影响,尤其是涉及到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自身隐私的案件,在熟人社会的乡村,很多民众都不愿广为流传,更别提放到网上任人浏览,于是公开就会成为他们内心的抵触。
其次,司法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近年来,在一些敏感案件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案件中,其审判结果往往会受到当时社会舆论的影响。司法公开在使广大民众深入了解司法进程的同时,也会使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造成更多的干扰。社会媒体的报道原本是对司法公正的有力监督。然而,时下很多社会媒体的介入却使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如临大敌”,陷入了“法律”与“民意”难以抉择的境地。在这种办案环境下,很难期待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判。
最后,基层法院本身在司法公开方面缺乏硬件支持与经验学习。一个案件决定进行公开,需要较好的硬件支持,从立案信息,到审判全过程的记录,到最后的文书上网,都需要信息网络的支持,但是现在许多法院的硬件设施还远远不够。另外案件公开也是对法官本身的一种考验,不仅是专业知识的考验,也是对职业素质的检验,阳光下的司法运作容不得马虎,如何在当事人与社会大众的睽睽目光之中公正处理案件,让习惯了司法神秘这一办案习惯的法官们,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和积累。
二、不同群体的司法公开需求
不同的群体关注的重点不同,对司法公开的需求也就不尽相同,对司法公开的要求也就不一样。只有了解民意,理解了民意与司法公开的关系,才能更好的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做好司法公开工作。
首先,民意是司法公开的基础。主要体现在:其一,民意是司法公开的导向。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应将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民意作为推进司法公开的导向,通过分析评估民意,以民众的司法需求为导向,确定司法公开的标准、要求和载体,有重点、有针对性、有序地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其二,民意是检验司法公开工作的标准。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司法工作是否满意,不能由法院自己回答,而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通过健全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收集、评估民意,以此来检验司法公开工作的成效,改正司法公开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其次,司法公开是实现民意沟通的桥梁。主要体现在:其一,司法公开是实现民意沟通的载体和通道。实现民意沟通的互动性,一方面应首先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实现法院对民众开放;另一方面将民意转化为工作整改的内容,并及时向民众反馈整改情况,实现民众对法院的监督。其二,司法公开是民众准确评价司法的依据。唯有司法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才能使公众对法院的工作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和客观的评价。
最后,民意沟通与司法公开对接的落脚点在于深化司法公开。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的民意沟通方式,都回避不了民众对法院工作知情的需求,只有知情才能对其进行有效判断和客观评价;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的司法公开,都不外乎要以司法公开为载体和渠道,实现法院与民众的良性互动。因此,以民众需求推进司法公开,以司法公开接受民众监督,才能最终实现民意沟通顺畅化、常态化、体系化。
对于当事人来说,司法公开的重点就是其身处其中的案件。案件关系自身利益,他们既是被公开的对象,又是审判工作的监督者。他们要求的公开是全方位全过程的,从立案、审理、合议、判决到执行,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过程,法院受案是否及时,审理程序是否正当,合议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判决文书是否严谨合里,执行当中是够及时到位,都会成为当事人关注的重点。
2.2.2 社会大众——“棱镜”
在普通社会民众看来,法院公开的信息就像是一个精彩百变的棱镜,折射出社会百态。合同借贷,讲求的是诚实信用;婚姻家庭,讲求的是宽容体谅;交通事故,折射的是小心谨慎等等。同时司法公开工作本身就是一种教育行为,民众从棱镜中看到自己需要的,吸取教训,学习经验;对于那些心怀不轨的人们,也是一种威慑,提升了法律的威信。
作为专业素养极高的学者、律师,他们就是法院工作的“显微镜”,他们关注的重点不再是案件本身,而是更深层次的问题。一个案件公开之后,就会被细细研究,从程序到实体的运用,从案件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讨论,从案件现实情况到未来制度的构思,都会成为他们研究和借鉴的对象。这就要求法院公开的真实性极高,否则对他们便是一种误导。所以“显微镜”下的严谨真实,才是学者和律师们的司法公开需求。
2.2.4 企业——“望远镜”
一个企业想要长久运行,没有一个长远的规划是不行的。司法公开对于企业经营者这个掌舵人来说,就像是一个望远镜,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规避隐藏在迷雾后面的冰山;站高望远,前瞻司法动向,制定正确的航向。关注司法公开,企业经营就能少走不必要的弯路。从而更好的为社会创造财富。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媒体传播的方式越来越多,速度也越来越快,在这种趋势之下,对案件正确性的要求就越来越高,无论是程序上的还是实体上。媒体监督就像一个放大镜,案件公开之后,面临的不仅仅再是当事人的关注,而是全社会的瞩目,众人的力量不可小觑,一丝一毫的错误都会被挑拣出来。也正是因为这样,公开才有意义,才会让法院将公开工作重视起来,让法官在办理案件时更加严谨细心,公平公正,让公开不再流于形式。
人民群众期望的公平正义,不仅应当是实在的、及时的,还应当是可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而信息化无疑是最好的媒介。信息化技术在司法公开中的运用,利用法院网站、网页和官方微博微信建设,有利于实现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司法公开作为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成立专门的司法公开工作机构或组建专业的工作队伍来负责司法公开工作,将司法公开工作作为全局性的日常工作来抓。要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制定司法公开实施细则,明确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形成“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检查指导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督促任务落实,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科学制定考核实施方案,将司法公开项目的落实情况纳入法院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部门业绩考核范畴;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办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涉及司法公开方面的问题;建立健全物质保障机制,对立案大厅、法院门户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审判法庭安全检查设备、庭审“三同步”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资金、设施和技术保障;健全完善宣传报道机制,加强司法公开的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工作,形成有利于司法公开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我们制定司法公开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及时的传达审判信息,让人民群众积极地参与到审判活动的全过程中来,从而起到及时了解和监督的作用。过后参与,当所有的一切都已成定局,文书已经生效,义务已经履行,那么公开就流于形式。因此,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应当严格遵循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开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完整地依法公开司法信息。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应当在合理时限内尽快公开,确保当事人和公众及时知悉法院工作,以便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
四、国外司法公开借鉴
韩国《国民参与刑事诉讼法案》第 2 条规定,国民参与裁判系指陪审员参与的刑事裁判,陪审员系指依法被选定参与刑事裁判之人。并且明确规定了国民参与裁判的人数,法定刑为死刑、死期惩役或无期禁锢的案件类型有九位陪审员参与,上述案件以外类型国民参与裁判由七位陪审员参与。只有在被告或辩护人于准备程序中承认公诉之主要事实时,可由五位陪审员参与裁判。
美国对媒体审判报道的规制的权力由国家立法机关授予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由法院具体操作该权力,判断媒体的具体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制度以及给予相应的裁决。通过对媒体表达自由的保护和限制,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接受公正审判的合法权益。审判之前对案件信息的限制,防患于未然是从源头上消灭影响公正审判、影响新闻自由的不利因素,其效果远优于恶果产生之后的补偿。因此,美国司法制度在审判之前设计了一系列规制以同时保障公正审判和新闻自由的合法权益。对案件信息传播的间接限制。1.推迟审理案件直到偏见的危险消除;2.如果有关报道尚未充斥整个州,将案件转移到另一县区,或从另一县区引进陪审员以代替转移案件;3.监督对陪审团候选人的预先审核,以确保对被告的清白与否抱有先入之见的候选人不能入选陪审团;4.隔绝证人或至少警告他们在作证前不要听从传媒对于诉讼的报道。
法国设立司法和法律之家。为了向远离法院的市镇或街区的居民提供近便快捷的司法服务,在这些地点设立,受所在地大审法院领导。其宗旨是确保一种近邻便利司法,以有利于预防犯罪、帮助受害者和促进公民享用法权。设立这类机构是为了使司法更接近普通人并更具有人情味,改变人们通常对法院的那种“森严衙门”的惧怕感觉 , 处理日常发生的小型犯罪活动和住房、消费、超额负债等小型民事纠纷,提供和解、调解等友好解决的办法。法律与司法之家提供的具体服务包括:法律资讯与咨询、调解、和解、受害者接待以及宣传法律、预防犯罪。
五、可行性意见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司法公开没有具体的实施规定,大多为原则性意见。从基层法院司法公开来看,如何实施是一大难题,在具体公开流程上存在疑虑和不确定。建议制定暂行性法律规定或实施制度进行试点,对文书公开、庭审公开、司法宣传等方面作出更细致化的规定。
不为人知的司法公开是失败的,司法公开如果无法被更广泛的群众所知晓,那么其社会价值将大打折扣。借助于信息化的建设,基层法院应当进一步完善法院网站、微博等信息公开渠道建设;借鉴法国司法和法律之家模式,可以考虑与乡镇司法所,各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共同设立非官方法律推广站,扩大司法公开的受众范围;开展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报道,重点在于法律宣传,开辟类似法律讲堂、诉讼指引等栏目。
加大对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在资金和人力物力上加以保障,未来司法公开的趋势在于信息化的广泛运用,那么在其发展过程中,制定详细的发展规划至关重要。各地基层法院面临的实际情况不同,在发展过程中亦有不同之处,但制定详细的规划并且实施是必不可少的,司法公开应当紧跟信息化发展趋势。
全面、客观的司法报道有助于司法进步,不论是正面还是负面新闻,对于我国法制化建设都是有推动作用的。但失真、片面的报道、为求关注度而牺牲真实性的报道只会将法律宣传带入错误的轨道,记者和新闻媒体的是非价值观代替了审判制度,媒体的“舆论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因而对过度夸张和失真的报道,法院在及时予以澄清事实的同时,应对其予以追究和限制,但基于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原则,在具体使用上应当保持适度原则,不宜扩大。
司法公开应当满足不同群众合理的司法需求,保障公民应有的知情权。在司法信息查询中,应对不同群体的司法需求做出科学的分类,在司法网站等宣传媒介建设之初进行细致分类和服务引导,使其更加便于群众查询。